越南財政部長吳文俊在闡述政府呈文時表示,為實現未來五年經濟兩位數增長目標和發揮經濟資本動員能力,峴港需要從戰略項目中額外籌集約600萬億越南盾。因此必須補充突破性解決方案,其中包括填海項目。
為峴港填海造城提出突破性機制建議
根據呈文,峴港灣的填海都市區預計規模約1500公頃,總投資超過400萬億越南盾(140億美元),包括5個多功能人工島群。
根據峴港市規劃,填海都市區項目旨在發展成為現代化、國際水準的濱海城區,吸引精英人士長期居住和工作。
這一方向旨在形成戰略性經濟空間,按照綠色、智慧、生態、可持續模式發展,同時確保海上國防安全。
關於規劃和投資,草案規定主管機構可決定與國家規範不同的經濟技術指標和土地使用指標。
戰略投資者無需制定分區規劃任務,無需進行建築競賽,最多可轉讓50%已具備基礎設施的土地,適用特殊投資程序,實行事後審查等。
關於土地、資源和環境,市人民委員會可決定國家規劃之外的土地使用指標。次級投資者可按工業園區機制租賃土地,適用國家重點項目的礦產開採機制。
關於財政、稅收和進出口,草案規定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等同於自由貿易區,針對高科技、創新領域及專家、高素質勞動力。
此外,還免徵形成固定資產的貨物和設備進口稅。等待出境的外國人可無限購買免稅商品;住宿人員可按定額購買。
關於出入境和行政手續,草案規定向專家、科學家、人才、管理人員、高素質勞動力及其家屬簽發10年臨時居留卡。
擁有不動產的外國人在持有期間免簽證;12個月以下免勞動許可證。
全面評估有關機制的影響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闡述審查報告時表示,委員會常務機構及國會各機構基本同意制定和頒佈該法令的必要性。
但也有意見認為,由於項目規模巨大,建議政府向國會提交一份關於該項目特殊機制政策的單獨決議。
他表示,草案中的許多機制和政策與現行法律不同,屬於國會權限,建議政府報告並徵求政治局意見。
關於社會住房,建議投資者繳納相當於社會住房用地價值20%降至10%的款項,需要明確其適當性並確定減少的財政收入。
關於外國人住房所有權,將外國組織和個人住房所有權比例提高至50%,並將外國個人住房所有權期限延長至70年且續期不超過70年(現行規定不超過50年),這是一項對房地產市場、所有權、居留管理及國防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政策,尤其是對具有戰略地位的沿海地區。
如繼續提出該規定,需全面評估政策影響並報告請示主管機構。
關於財政和稅收,委員會常務機構建議嚴格遵循中央委員會第18號結論,不制定高於稅法及其他國家財政收入法律規定的特殊減免稅機制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