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中,二審合議庭注意到與補習收費上限法律效力有關的新情節,以及分班分組、扣押證據、監察結論等方面的矛盾。
9月14日上午,河內市人民法院對巴亭初中前校長阮氏平和該校前會計范氏明月作出二審判決,兩人同犯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罪。
在審查案卷和庭審辯論結果後,二審合議庭決定撤銷全部一審判決,將案卷移交第一區域人民檢察院按一般程序重新調查。
根據今早宣判的判決書,該案仍有多項內容尚未查明,其中一些問題二審無法在庭審中恢復或直接處理。
重新調查旨在確保客觀、全面、徹底地處理案件,不冤枉無辜,也不放過犯罪分子。
補習收費上限成為二審法庭上的新情節
合議庭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涉及認定巴亭初中是否超額收取補習費的法律依據。
2013-2014學年,學校為7、8、9年級學生組織數學、語文、英語、物理、化學補習。學校按每生每課時每科15000越盾收費。班主任負責收費,留下70%支付給直接授課教師,30%上繳財務部門。
當時,補習教學活動受教育培訓部第17號通知和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第22號決定的調整。

合議庭認為,第17號通知規定校內補習費由學生家長與學校協商確定,既未規定最高限額,也未授權地方政府規定最高收費。
而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第22號決定卻限制了補習費的最高收取標準。
一審審理後,2026年5月4日,司法部法律規範文件檢查局對第22號決定和河內市教育培訓局第5898號指導意見作出檢查結論。
該結論指出,第22號決定和第5898號指導意見對補習費最高限額的規定與第17號通知不符。
在二審庭審中,文件檢查局代表繼續確認第22號決定中的上限規定與第17號通知相悖。而河內市人民委員會代表未能就該機關自己頒佈的決定給出明確答覆。
合議庭認為這是二審階段出現的新情節,對審查巴亭初中是否超額收取補習費、收費是否基於協商具有關鍵意義。
法院認為,該內容無法在二審庭審中恢復或直接處理,需要繼續審查核實、調查澄清。
只要存在分班分組,計費方式可能發生重大變化
促使合議庭決定撤銷判決的第二組問題,在於組織補習時對學生分組問題上的證詞和證據相互矛盾。
校長、部分直接補習教師、班主任和管理人員的證詞顯示,學校按學習能力將補習班分成各個小組。
相反,學校副校長稱沒有分組。但合議庭認為,正是這位副校長直接編制了顯示存在這種分組的補習報告、計劃和設施檢查記錄。

法院還指出,部分教師起初稱沒有分組,但後來改變了證詞。這些矛盾尚未被一審訴訟機關組織對質、充分查明。
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分班分組直接影響對被指超額收取金額的認定方式。
二審判決認定:“從算術角度看,只要確定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年級學生進行了分組,按一審計算方式認定的損失金額就會大幅下降。”
記錄顯示為“原件”,案卷卻只有“複印件”
法院指出的第三組問題涉及文件和證據的扣押與管理。
二審法院稱,偵查機關製作的扣押文件筆錄顯示已扣押補習、補課登記簿“原件”。但實際上扣押並存入案卷的文件卻只是“複印件”。
偵查機關解釋稱筆錄中寫“原件”是打字錯誤。然而,當被要求提供原件時,校方卻回答沒有保管。
合議庭認為,訴訟筆錄內容與案卷中實際文件之間的不一致是需要重新審查核實的疏漏。
第四個問題涉及巴亭郡人民委員會和河內市人民委員會關於巴亭初中補習教學活動的三份監察結論。
法院認為,各監察結論中關於補習組織及收支的數據和內容與一審調查結果存在多處差異、不符和矛盾。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需要完整收集與各監察結論相關的案卷、文件,以全面、客觀、準確地評估違規行為的性質和程度。
合議庭提及的最後一項內容是製作案卷、憑證和收支會計賬簿中的違規跡象。
根據二審判決,這些問題涉及補習費、上繳學校財務的15%和30%款項的管理使用,以及超過2600萬越盾款項的來源尚未徹底查明。
合議庭同時認為,案卷中的文件顯示2013-2014學年的補習教學活動在原則、順序和手續方面存在違規。
案卷中沒有完整的學生補習申請書(須有家長確認),也沒有與每位學生家長的完整協議,但學校已普遍按每生每課時15000越盾收費。
法院還認為,案卷中反映的違規行為有濫用職權、亂收費造成物質損失和謀取私利的跡象。
然而,鑑於有5組問題尚未查明,合議庭認為尚不足以在二審階段徹底解決該案。
據此,河內市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全部一審判決,將案卷移交第一區域人民檢察院按規定重新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