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檢察院建議撤銷判決,重新調查前校長被判3年徒刑案

9月10日下午,複審法庭就巴亭初中前校長阮氏平及該校前會計范氏明月的喊冤上訴,繼續進行辯論。

經過半天多的審理,檢察院代表陳述了案件處理意見,建議複審法庭撤銷一審判決,重新調查。

需要釐清第22號決定的合法性

檢察院提及的問題之一,是一審所依據的、用於認定學校超標準收費金額的法律依據。

在一審審理時,河內市人民委員會第22號決定仍在有效施行。一審依據該決定關於按補習班班額收取最高費用的規定,認定巴亭初中超收逾10.9億越南盾。

然而,2026年5月4日,司法部文件審查與法律執行組織局作出結論,認定第22號決定關於限制學生家長與學校之間協商金額的規定,與教育培訓部第17號通知不符。

越南檢察院建議撤銷判決,重新調查前校長被判3年徒刑案

據檢察院稱,在複審法庭上,司法部文件審查與法律執行組織局代表繼續表示第22號決定違法。

與此同時,河內市人民委員會和教育培訓廳的授權代表表示將於稍後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

據此,檢察院認為需要文件頒佈機關、文件審查機關和國家管理機關提出意見,以釐清第22號決定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的合法性。

另一個問題是巴亭初中在組織補習時是否進行了分班。據檢察院稱,現有卷宗尚不足以確鑿認定該校的補習活動未分班。

卷宗中仍有材料顯示學校進行了分班,包括部分教師的陳述、檢查結論、由副校長簽署的補習工作計劃和報告,以及學校家長的意見,起訴書指出。

但據檢察院稱,卷宗中沒有各補習班的學生名單。學校幹部製作的補習跟蹤記錄簿也未能收回。

因此檢察院認為需要繼續調查,以確定分班是從哪個階段開始的、每個階段分了多少個班。

逾10億越南盾的超收款是否全部屬於損失?

檢察院代表還認為,一審將學校超收的逾10.9億越南盾全部認定為案件損失並不準確。

按檢察院的觀點,超收款項並不當然等同於實際損失,因為補習活動已經實際開展。

在這筆款項中,70%(相當於逾7.664億越南盾)已支付給直接授課的教師。因此案件的實際損失仍需繼續確定。

關於學生家長的協議,一審僅收集到協議的複印件,沒有班主任或校方的確認。

偵查機關2024年4月8日的扣押筆錄顯示扣押的是原件。但隨後偵查機關解釋稱實際扣押的文件只是複印件,註明“原件”系打字人員的疏忽。

檢察院認為這一內容也需繼續釐清。

此外,根據第17號通知,有補習需求的學生須提交補習申請,父母或監護人須直接在學校簽署承諾書並對履行承諾負責。

然而偵查機關尚未扣押這些申請書,也未取得學生及學生家長的陳述。檢察院認為這些內容需要繼續調查。

檢察院:存在個人牟利跡象,需繼續釐清

檢察院代表分析的另一項內容,是補習費收入30%部分的管理和使用。

據檢察院稱,一審僅認定阮氏平等人從超收款中獲得的款項屬違規,但未具體審查補習費30%的支出是否違規、若違規程度如何。

卷宗顯示,從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補習費總額逾21億越南盾中屬於30%的部分共逾6.42億越南盾。

其中用於管理工作的支出為3.49億越南盾,佔54.3%,超出4.3%,相當於逾2780萬越南盾。

阮氏平作為校長,獲享1.322億越南盾,佔管理工作支出的37.8%。副校長、會計、出納等其他人也按較高比例獲得款項。

根據上述數據,檢察院代表認為“存在個人牟利跡象”。

另一方面,支出額度和分配比例須經學校教委會通過,並在單位年度內部開支規程中具體規定。但據檢察院稱,巴亭初中未執行這一規定。

卷宗還顯示學校收取了六年級學生的補習費,但該內容未經一審調查釐清。

基於上述問題,檢察院代表認定阮氏平和會計范氏明月的行徑“具有在執行公務時利用職權之便牟利的犯罪跡象”,但案件需繼續調查釐清,確保審判合法。

因此檢察院建議複審法庭撤銷第一區域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重新調查。

在整個訊問和自行辯護過程中,阮氏平多次哭喊喊冤,堅稱未從組織補習中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