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代表張氏碧幸建議取消“有期限公寓”的概念,因為容易讓民眾理解為50或70年後將失去房屋所有權。

8月19日下午在討論《住房法》修訂草案時,代表張氏碧幸——胡志明市祖國陣線委員會常務副主席——認為需要明確區分建築物的使用期限和房屋的所有權。

此次草案補充了“有期限公寓”的概念,即根據建設法律確定使用期限的公寓。2023年《住房法》並未使用這一概念,僅規定了“公寓使用期限”。

幸女士認為這兩種說法本質不同。“有期限公寓”容易讓民眾認為房屋只能在一定時間內擁有,例如50或70年。而“公寓使用期限”是指建築物可以安全使用的時間。

“如果法律草案使用‘有期限公寓’的概念,民眾會理解為50或70年後,他們自然失去房屋所有權,”她說。

實際上,按照設計期限屆滿並不意味著公寓必須拆除或房主失去房屋。草案第84條規定,期限屆滿時,職能機構將進行質量檢驗。建築物仍然安全的可以繼續使用;如果退化、不安全,則必須改造、重建。

幸女士支持這一規定,因為它為處理老舊、退化的公寓提供了基礎。然而,法律應避免使用讓民眾混淆建築物使用期限與房屋所有權期限的表述。這是許多購房者關心的問題,因為房屋是重大財產,有的家庭需要積累多年才能購買。除了長期居住需求,許多人還希望將房屋留給子孫後代。

幸女士援引中央第21號決議,其中規定用於出售的商品住房建設用地(主要是公寓)長期穩定交付。新建公寓有工程年限的使用期限,但業主的財產權必須得到保障。當建築物超過使用期限,業主按規定履行財務義務以重建。

因此,這位女代表建議取消“有期限公寓”的概念,繼續使用“公寓使用期限”,以避免引起購房者的誤解和擔憂。

越南代表建議取消“有期限公寓”概念

代表武輝慶——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專職代表——也認為草案中的概念使用不一致。術語解釋部分有“有期限公寓”,但後面的條款卻使用“公寓使用期限”。

“閱讀這個定義,民眾會認為公寓有兩種類型:有期限和無期限,”慶先生說,並認為這樣的規定造成了“概念模糊”。

他認為,無論建築物的期限是否在設計文件中明確記載,當公寓老舊、退化時,仍必須進行檢驗才能知道是否可以繼續使用。民眾需要得到明確回答的是,如果建築物必須拆除重建,他們對房屋的權利將如何處理。

“這個問題更加引人關注,因為河內過去2-3年公寓價格有的地方上漲150-200%。以幹部、公務員的收入,即使已加薪,擁有一個面積適中的商品房仍然是一個遙不可及的目標,”慶先生說。

中央宣教與民運部地方三局副局長楊明俊代表表示,實際上目前有長期擁有的房屋和50年租賃的房屋,其中租賃類通常更便宜。越南人通常希望買房長期居住,因此如果法律提出“有期限公寓”的概念,購房者可能會對公寓望而卻步,轉而購買土地。

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副主任阮氏梅芳代表則認為,規定公寓使用期限並不新鮮。現行《建設法》和《住房法》已經規定了工程的壽命。

問題在於如何表述,讓民眾不將建築物使用期限理解為房屋所有權期限。如果規定不明確,一項旨在確保工程安全的政策可能會讓購房者擔心自己的所有權受到限制。

芳女士還援引中央第21號決議,該決議僅提及公寓按建設年限的使用期限,並未提出“有期限公寓”的概念。因此,她建議起草機構重新審查規定方式以避免誤解。

修訂後的《住房法》草案將在年底通過前繼續接受國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