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代表建议取消“有期限公寓”概念

国会代表张氏碧幸建议取消“有期限公寓”的概念,因为容易让民众理解为50或70年后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8月19日下午在讨论《住房法》修订草案时,代表张氏碧幸——胡志明市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副主席——认为需要明确区分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和房屋的所有权。

此次草案补充了“有期限公寓”的概念,即根据建设法律确定使用期限的公寓。2023年《住房法》并未使用这一概念,仅规定了“公寓使用期限”。

幸女士认为这两种说法本质不同。“有期限公寓”容易让民众认为房屋只能在一定时间内拥有,例如50或70年。而“公寓使用期限”是指建筑物可以安全使用的时间。

“如果法律草案使用‘有期限公寓’的概念,民众会理解为50或70年后,他们自然失去房屋所有权,”她说。

实际上,按照设计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公寓必须拆除或房主失去房屋。草案第84条规定,期限届满时,职能机构将进行质量检验。建筑物仍然安全的可以继续使用;如果退化、不安全,则必须改造、重建。

幸女士支持这一规定,因为它为处理老旧、退化的公寓提供了基础。然而,法律应避免使用让民众混淆建筑物使用期限与房屋所有权期限的表述。这是许多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因为房屋是重大财产,有的家庭需要积累多年才能购买。除了长期居住需求,许多人还希望将房屋留给子孙后代。

幸女士援引中央第21号决议,其中规定用于出售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主要是公寓)长期稳定交付。新建公寓有工程年限的使用期限,但业主的财产权必须得到保障。当建筑物超过使用期限,业主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以重建。

因此,这位女代表建议取消“有期限公寓”的概念,继续使用“公寓使用期限”,以避免引起购房者的误解和担忧。

越南代表建议取消“有期限公寓”概念

代表武辉庆——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专职代表——也认为草案中的概念使用不一致。术语解释部分有“有期限公寓”,但后面的条款却使用“公寓使用期限”。

“阅读这个定义,民众会认为公寓有两种类型:有期限和无期限,”庆先生说,并认为这样的规定造成了“概念模糊”。

他认为,无论建筑物的期限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记载,当公寓老旧、退化时,仍必须进行检验才能知道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民众需要得到明确回答的是,如果建筑物必须拆除重建,他们对房屋的权利将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更加引人关注,因为河内过去2-3年公寓价格有的地方上涨150-200%。以干部、公务员的收入,即使已加薪,拥有一个面积适中的商品房仍然是一个遥不可及的目标,”庆先生说。

中央宣教与民运部地方三局副局长杨明俊代表表示,实际上目前有长期拥有的房屋和50年租赁的房屋,其中租赁类通常更便宜。越南人通常希望买房长期居住,因此如果法律提出“有期限公寓”的概念,购房者可能会对公寓望而却步,转而购买土地。

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阮氏梅芳代表则认为,规定公寓使用期限并不新鲜。现行《建设法》和《住房法》已经规定了工程的寿命。

问题在于如何表述,让民众不将建筑物使用期限理解为房屋所有权期限。如果规定不明确,一项旨在确保工程安全的政策可能会让购房者担心自己的所有权受到限制。

芳女士还援引中央第21号决议,该决议仅提及公寓按建设年限的使用期限,并未提出“有期限公寓”的概念。因此,她建议起草机构重新审查规定方式以避免误解。

修订后的《住房法》草案将在年底通过前继续接受国会审议。

(编译:Eric ;审校:Suki;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25089/

(0)
上一篇 1小时前
下一篇 53分钟前

你可能喜欢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