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9日下午討論《中小企業發展法》草案,多名代表圍繞稅收優惠門檻、企業規模認定標準以及法律生效前後的銜接安排提出意見。討論集中在簡化計稅的營業收入門檻、新設企業所得稅免稅期,以及企業規模變動後既有扶持政策如何處理等問題上。
峴港市代表王國慶指出,草案第33條擬將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營業收入門檻提高至每年100億越南盾,但草案第9條第2款規定的三年免稅政策尚未在《企業所得稅法》中作出對應修改。他建議將相關稅收優惠統一納入稅法體系,避免規定分散。他還提到,草案第34條規定法律自2027年7月1日起生效,而第33條部分條款卻從2026年納稅期起適用,可能出現納稅期已結束、企業已完成彙算清繳後才適用新規的情況,因此需要補充過渡條款,明確已申報稅款的調整和退稅處理。
胡志明市代表阮文民贊同對新設中小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方向,但建議將免稅期設計為自企業產生利潤起三年內,且自首次獲發企業登記證之日起不超過五年。他認為這一安排既能形成激勵,也能促使企業儘快發展。對於每年不超過100億越南盾的營業收入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他表示支持,同時建議明確政府調整門檻時只能上調、不得低於每年100億越南盾。
林同省代表楊克梅介紹,草案第4條第1款規定,中小企業須上一年度平均用工不超過300人,並滿足總資本不超過1500億越南盾或營業收入不超過4000億越南盾兩項門檻之一。他表示,報告預計中小企業佔比將從97.4%升至約98.4%,但草案尚未說明新設企業沒有上一年度數據、多行業經營企業以及企業在享受已批准扶持計劃期間超過門檻時如何認定。他建議授權政府就這些情形制定認定方法,並妥善處理正在履行的合法扶持承諾,避免企業因發展壯大而突然失去支持。
芹苴市代表陶志義同樣關注企業營業收入和用工可能在短期內波動的問題。他認為,草案對多行業經營企業和新設企業的總資本認定尚不清晰,容易在執行中產生不同理解。他建議補充以適當期間平均數據判斷企業規模穩定性的原則,明確計算週期和數據依據,並對經營時間不足規定期限的企業作出單獨安排;尤其要建立過渡機制,使企業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間超過門檻時不會突然被停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