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發現保護關節健康的保健品不含如公佈的主要保護關節活性成分一案,鄧光玲律師(Linh Đặng律師事務所,廣治省律師團)認為需要審查生產、銷售假冒商品的犯罪跡象。
如果有足夠依據構成犯罪,相關個人和商業法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玲律師表示,首先有依據認定企業生產的保護健康食品不符合產品標準/公佈,屬於第115/2018/NĐ-CP號議定第21條(經第124/2021/NĐ-CP號議定修訂補充)規定的情形。
然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公佈每粒含125.61毫克氨基葡萄糖,但檢驗結果未檢出氨基葡萄糖。“即實際含量為公佈水平的0%。如果氨基葡萄糖是構成產品使用價值、功效的主要成分,則有依據將該產品視為在使用價值、功效方面的假冒商品,”玲律師分析道。
這位律師還表示,如果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產品不含氨基葡萄糖,卻仍組織生產、包裝、公佈並將產品投放市場,則需要根據《刑法》第193條審查生產、銷售假冒糧食、食品罪的跡象。
關於責任和處罰,玲律師提出了兩種處理方案。
從行政處理角度看,企業可能因生產不符合標準/公佈的食品而被罰款;同時可能被採取補救措施,如按規定召回、銷燬違規產品和強制消除違規因素。
如果認定產品為假冒商品,生產、銷售行為可能根據第98/2020/NĐ-CP號議定受到處罰;對於假冒食品,根據該議定的規定適用更高的罰款額度。
如果具備足夠構成犯罪要素,相關個人和商業法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佈含氨基葡萄糖,檢驗卻未檢出
據《青年報》報道,廣治省藥品、化妝品、食品檢驗中心按計劃在金釵藥房(廣治省延生鄉延生市場)開展取樣、產品質量檢查。
被取樣檢驗的樣品是YDUOCPHONGPHU關節保護健康食品,產品註冊號:9352/2020/ĐKSP;批號:012026;生產日期:2026年1月20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規格:60粒/盒。
生產單位:豐富醫藥股份公司(河內市大青鄉瓊都村市場區55號)。
根據生產商公佈的企業標準,氨基葡萄糖活性成分含量應達到125.61毫克/粒。
該產品包裝盒背面也明確標註主要活性成分氨基葡萄糖含量為125.61毫克,此外還有若干其他輔助輔料。
在正面,產品名稱下方有兩行大字:“輔助減輕關節疼痛症狀。輔助限制關節退化過程,增加關節液分泌,幫助潤滑關節腔。”
然而,檢驗結果顯示,該功能性食品每粒完全不含氨基葡萄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