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有散光就必須服兵役嗎?

就這一問題,胡志明市律師團的蘇氏碧蓮律師表示,健康標準是選拔入伍公民的條件之一。

據碧蓮律師介紹,現行關於徵召公民入伍的健康標準規定,公民健康狀況達到1類、2類或3類的,即符合選拔和徵召入伍的健康標準。

對於散光這一眼疾,評分方式依照越南國防部第105/2023/TT-BQP號通知(經第106/2025/TT-BQP號通知修訂補充)所附附錄規定的健康分類表執行。

生理性散光或散光度數低於1D(1度)者計2分,散光度數在1D及以上者計3分。已接受手術、散光已治癒的,則根據裸眼視力計分(至少為2分)。

不過,散光的評分並非單獨考量,而須與其他健康指標綜合評估。

具體而言,如果公民患有散光,但身高、體重等其他健康指標均計1至3分,則綜合各項指標後仍可能被評為2類、3類健康狀況。

由此可見,散光並不等同於健康狀況不達標而無法服兵役。

蘇氏碧蓮律師提醒,公民健康狀況的最終結論,是依據法律規定各項健康標準與指標進行體檢和整體分類後確定的,而不能僅憑散光這一狀況。

上述規定依據越南國防部第105/2023/TT-BQP號通知第4條、第5條、第6條,以及第106/2025/TT-BQP號通知所附附錄一第二部分第4.1項關於按體能、疾病、殘疾及健康問題劃分健康狀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