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有觀點認為,如果事故不嚴重且雙方已協商一致,即可視為事件已解決,可以離開。但也有多數人認為,當交警正在現場工作時,即使已協商一致,仍必須留下配合調查工作。

在接受《青年報》採訪時,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阮氏秋霜表示,實際上,發生交通碰撞後,各方可以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並認為事件已經解決。但需要區分各方自行協商賠償責任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
賠償協商一致就等於事故了結了嗎?
根據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第80條第1款,造成事故的駕駛員及與事故有關的人員有責任立即停車、設置危險警示、保護現場、救助傷者,並向最近的主管機關報告。同時,駕駛員及相關人員必須留在現場直到公安機關人員到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一規定表明,發生事故後駕駛員的責任不僅僅限於與另一方協商、賠償損失。
雙方就財產賠償金額達成一致屬於雙方之間的關係,而調查、處理事故則屬於主管機關的職責。
此外,法律還規定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人員有配合處理的義務。該款也確定,所有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都必須迅速、及時、準確、客觀並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阮氏秋霜律師認為:“在鄉公安已接收事件信息並聯系交警力量進行核實、處理的情況下,原則上駕駛員是直接涉及事故的人員,需要繼續留下並配合主管機關。認為‘雙方已經解決完畢’並不能成為當然可以擅自離開現場的依據。”
擅自離開現場是否會被處罰?
關於擅自離開事故現場的責任問題,據阮氏秋霜律師稱,需要確定此人是被告知公安到來之前離開現場的,還是被要求留下但仍擅自離開的。
同時,第80條也規定了允許離開現場的例外情形,如須去急救、送傷者去急救,或認為生命、健康受到威脅。對於這些情形,必須立即到最近的公安機關或人民委員會報告。
阮氏秋霜律師表示,要確定某一具體情形是否違規,需要考慮駕駛員離開現場的時間、此人是否已被通知或被要求留下、離開理由以及事故的其他情節。
關於道路交通領域行政處罰的法律已對造成事故後不履行責任的相關行為作出規定。
根據第168/2024號法令(經第238/2026號法令修訂補充)第6條第8款,汽車駕駛員造成事故但不立即停車、不保護現場、不救助傷者、不留在現場或不到最近的公安機關、鄉人民委員會報告,將被處以1600萬至1800萬越南盾罰款,並扣除駕駛證6分。
對於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及類似車輛的駕駛員,第168/2024號法令第7條第9款c項規定,罰款800萬至1000萬越南盾,扣除駕駛證6分。
阮氏秋霜律師表示:“但需要注意的是,並非只要離開現場就當然會因造成事故後不留現場的行為而被處罰。主管機關將確定實際行為及相關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