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提交草案,允许对违反建设、环境规定的工程和场所切断水电

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提交草案,允许对违反建设、环境规定的工程和场所切断水电

市人民议会决议草案规定,根据《城市发展法》第16条第2款和第4款,对胡志明市范围内的工程、生产经营场所采取要求停止提供服务——切断水电的措施,以提高国家对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发展的管理效力和效率。

违反建设、环境、消防规定时切断水电

决议草案包括10条,明确规定对工程、生产经营场所采取要求停止提供水电服务措施的依据、适用权限以及执行顺序和手续。

据此,对已被主管部门或有权限人员以书面要求终止违法行为、要求停止施工,但违法个人、组织拒不执行的工程,采取切断水电措施。

包括违反规划的建筑工程;无建设许可证或建设错误的工程;获免建设许可证但未按设计施工的工程;在侵占土地上建设的工程;未经消防审批/审核或不符合消防设计的工程;不保障消防安全的舞厅、卡拉OK服务经营场所;在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程。

切断水电措施也适用于不保障消防安全的舞厅、卡拉OK服务经营场所;在环境保护领域违法的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程;属于必须拆除情形,已有主管部门暂停活动或补救措施决定、搬迁决定,但违法组织、个人拒不执行;已经过动员、说服但仍不实施搬迁的工程。

越南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提交草案,允许对违反建设、环境规定的工程和场所切断水电

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拥有切断水电的全权

决议草案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其管理辖区内工程采取停止提供水电服务措施拥有全面权限。

草案规定,市人民委员会主席在必要时有权决定对工程、生产经营场所采取、暂停或终止采取要求停止提供水电服务措施。

对不执行主管部门或有权限人员关于停止违法行为的书面要求的违法工程切断水电的程序,从制作行政违法笔录、要求停止施工、克服后果开始。

接着检查并制作笔录,记录其拒不执行情况。最后提交有权限人员作出切断水电决定。

对于已有主管部门关于暂停活动或补救措施决定的工程、场所,则制作行政违法笔录,要求停止施工、克服后果,然后直接提交有权限人员作出切断水电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若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违法的工程、生产经营场所拖延或不予审议、颁布切断水电决定,执行公务的有权限人员可建议其所在机构负责人报告并提交市人民委员会审议、颁布切断水电决定。

如何为已被切断水电的违法工程恢复水电?

若违法者已补充建设、设计、消防许可证,或已执行拆除、整改、终止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求,则建议执行公务人员到场记录。

收到建议后2个工作日内,执行公务人员须制作检查、记录笔录。

在接下来的1个工作日内,执行公务人员须附卷宗向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报告,以终止切断水电。

自收到卷宗起1个工作日内,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须作出终止切断水电决定,并将决定转交水电服务供应单位,以便在接下来的1日内恢复供应。

(编译:张悦 ;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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