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OD的核心在於其他問題:每個車站可以容納多少居民、就業和經濟活動?何種發展水平是合適的?如何讓這一過程產生的增值成為城市自身的資源?
這些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
並非靠近車站就能建高樓
FAR(是Floor Area Ratio的縮寫 – 容積率)是指建築總建築面積與該地塊面積的比值。例如:1,000平方米的地塊,總建築面積2,000平方米 → FAR = 2。
FAR越高,建築越密集,同一塊土地上可容納的空間越多。
城市在實施TOD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第21號決議規定為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編制TOD區域規劃;同時批准了地鐵2號線沿線5個TOD區域的邊界,總面積近940公頃。
值得注意的是,TOD區域內部分功能區的綜合容積率最高可比一般規範提高1.5倍。
然而,1.5倍並非必須達到的目標,而是政策空間,允許城市根據各地情況選擇合適的發展水平。在交通連接良好、基礎設施能夠滿足、有公共空間、市場需求和城市重組條件的地方,提高開發強度將創造巨大價值。
相反,在基礎設施已經超負荷、進出道路受限、缺乏公共空間或市場吸收能力不足的地方,提高密度只會增加壓力。
提出的問題不應是“車站周邊可以增加多少FAR?”,而應是“對於這個車站,多少FAR是最優的?”。
按車站周邊半徑確定TOD區域的方法對管理而言仍屬必要,但還不夠。一塊距離車站300米但被大路、運河分割或缺乏人行道的土地,其實際可達性低於距離更遠但連接便利的地方。因此,思維必須從“基於到車站的距離”轉向“基於車站的可達性”。
這也意味著:在同一TOD區域內,並非所有位置都必須有相同的FAR。直接連接車站的區域、過渡區、現有住宅區、公共空間、保護區……都需要適合自身特點的發展水平。
但僅確定FAR還不夠。TOD提出了更大的課題:土地價值。
當城市投資鐵路和連接基礎設施時,可達性提高,土地使用和開發價值也隨之增加。如果這些價值全部分散到市場而城市未能收回一部分,那麼TOD尚未充分挖掘其創造資源的潛力。
這正是需要土地價值捕獲(LVC)機制的時候:收回車站周邊土地的部分增值,用於再投資基礎設施和城市發展。
當有效運行時,將形成可持續循環:投資基礎設施 → 提高可達性 → 增強開發能力 → 創造土地價值 → 收回一部分 → 再投資基礎設施 → 提升城市質量。
屆時,TOD不僅是交通-城市模型,還是自我創造發展資源的機制。
不要把TOD變成“高層化”
如果只專注於提高FAR而忽視基礎設施能力,TOD很容易被誤解為“在車站周邊建高樓”。屆時,城市雖然增加了建築面積,但未必有更好的城市環境。
授予更多開發權必須伴隨著創造相應價值的要求:更便捷的公共交通、更好的步行道、更多的公共空間、更完善的社會基礎設施和更高的生活質量。
胡志明市的TOD機制也明確規定:提高容積率必須與基礎設施的承載能力掛鉤,而不是對所有地方都適用最高標準。
TOD方案不僅回答“建什麼、在哪裡、多高”,還必須明確“誰實施、資金從哪來、何種機制、增值如何分配、何時完成”。
每個TOD區域都需要有實施檔案,包括:空間結構、功能分區、FAR*、交通-基礎設施能力評估、土地和法律分析、土地價值估算、LVC機制、優先項目清單、資金來源、投資者、實施機制、進度和各方責任。
屆時,規劃不是終點,而是實現過程的起點。
胡志明市正進入新的發展階段。當城市鐵路網絡形成時,城市不僅解決交通問題,還有機會全面重組城市空間和經濟。
同時確定最優發展水平,計算創造的價值,並建立有效的回收和再投資機制。這正是核心轉變:從“提高密度”思維轉向“優化發展”——也是胡志明市TOD從理念走向現實的重要一步。
FAR*:從“最高”到“最優”
我們需要FAR*的概念——最優容積率。這不是適用於整個網絡的固定數字,而是針對每個車站、每個區域,基於對四組能力的同步評估而單獨確定的開發強度:
– 可達性:不僅是到車站的距離,還包括步行、自行車、公交及其他連接方式網絡的質量。
– 交通能力:車站及周邊交通系統能否滿足增加的人流量。
– 基礎設施能力:供電、供水、排水、學校、醫療、公共空間……是否有能力接納增加的人口和經濟活動。
– 開發能力:市場是否有需求,土地基金能否重組,能否形成具有經濟效益的項目。
當上述四個因素得到充分分析後,FAR才能真正為每個區域“量身定製”,而不是套用統一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