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日上午,清化省公安廳表示,中政鄉公安發現由34歲、住中政鄉橋關村的N.T.X.女士使用的Facebook賬號“青春”存在發佈不實內容、侮辱他人名譽和人格的行為。
發現事件後,鄉公安已進行核實,與相關人員工作,查明內容和違法行為。
在公安機關,N.T.X.女士供認,因與同住中政鄉的T.T.N.女士存在個人矛盾,她發佈了不實文章,意在侮辱、貶低N.女士的聲譽和名譽。
經公安解釋,N.T.X.女士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刪除文章內容,發佈更正內容,承諾不再犯。
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中政鄉公安決定對N.T.X.女士處以1250萬越南盾行政罰款,因其利用社交網絡提供、分享虛假信息、不實信息,歪曲、誹謗、侮辱機關、組織聲譽及個人名譽、人格。
中政鄉公安及時發現和處理此事,有助於提高社交網絡用戶守法意識。同時警示每個人在網絡上發佈、分享和評論信息時的責任。
清化省公安廳勸告民眾使用社交網絡時需提高意識和責任。發佈、分享或評論前主動核實信息來源。絕對不要因情緒或個人矛盾而利用網絡空間侮辱、抹黑機關、組織、個人的名譽、人格和聲譽。
一切提供、分享虛假、不實、歪曲、誹謗、侮辱機關、組織聲譽及個人名譽、人格的行為,都將依法嚴肅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