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4日上午,越南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查《兒童法》、《殘疾人法》、《疾病診療法》、《藥品法》、《老年人法》和《醫療保險法》若干條款修改補充法草案。
建議對醫療設備採購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常務副部長武孟河表示,《疾病診療法》修改補充規定旨在加強對醫療設備的管理。
據此,修改補充方向是規定管理原則和若干措施,以管理價格以及通過倒買倒賣抬高醫療設備價格的情況。
包括按產品生命週期和供應鏈管理醫療設備。按路線圖公開醫療設備價格及醫療設備經營場所信息。實現衛生、海關、稅務、招標、醫療保險之間的數據互聯共享。
同時採取措施服務於溯源和供應鏈管控。在醫療設備數據管理系統上公開掛牌價,並在掛牌價變化時更新。
另一項內容是進行價格申報、更新申報價格,在醫療設備數據管理系統上公開醫療設備分銷、經營場所名單;如果價格在政府規定的幅度內變動,則無需重新申報價格。
該內容已收到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多位代表的討論意見。
代表範秋青(海防)認為,就醫療設備而言,“醫務人員非常害怕,下面可能缺設備但未必敢買”,因為一切都讓人感到不安全。
她指出,修改補充醫療設備規定在當前具體背景下非常合適。但需要徹底落實,讓幹部敢做,確保市場的真正透明和競爭。
她認為,目前藥品已實行集中招標採購,並有談判目錄。對於醫療設備,目前僅對部分簡單物資實行集中招標採購,因此需要進一步擴大。
她建議,對於需要集中採購的設備類型,應制定屬於集中採購範圍的設備目錄,並可由國家招標中心或授權衛生部實施採購。
例如,可以集中採購機器人、CT機、MRI等特別設備,或一些加速器放療設備。
對於同樣大型但不屬於特別類型、使用較為普遍的醫療設備,應交給省級、市級集中採購中心實施。這與藥品類似,由各省、市組織集中採購。
“這樣將減少醫院自行採購、拆分招標包以進行指定招標的風險。”她說。
至於性質簡單、按各醫院專科具有特殊性的設備,應交給醫院採購。這樣分級後,將減輕醫務人員負擔,並符合當前情況。

修改以解決設備價格問題
隨後說明時,關於修改《疾病診療法》,衛生部長陶紅蘭表示,最重要內容是修改補充關於醫療設備的第113條,要求管理設備價格。
除了修改該內容以解決眼前的價格問題和減少中間環節外,衛生部還決心於2027年底向國會提交《設備法》。一旦有該法,所有關於設備的共同問題都將被納入。
“而在這部法律中,解決的是眼前問題,即實踐對價格提出的要求。”部長補充說。
對於將設備風險等級分為低、中低、中高和高四類的建議,部長表示,這是為了確保與國際分類一致,並克服與《產品和商品質量法》不協調的問題。
關於採購分級和擴大集中招標的建議,部長表示,價格談判、選擇承包商等內容已在《招標法》中規定。起草機關將在修改該法過程中繼續研究補充。
她同意將價格談判目錄擴大到醫療設備,尤其是價值大、使用普遍的商品。
據部長稱,要想談得好價格,需要掌握各地採購需求的完整數據。訂單數量大將便於供應商降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