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12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兒童法》、《殘疾人法》、《疾病診療法》、《藥品法》、《老年人法》和《醫療保險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法律草案提出意見。
衛生部長陶紅蘭陳述政府呈文,並明確指出各重要新內容。
建議按產品生命週期和供應鏈管理醫療設備的解決方案
值得關注的新內容之一是建議修訂補充《疾病診療法》第113條關於醫療設備的規定。
據此,草案補充了醫療設備管理原則以及若干措施,旨在管理醫療設備價格,以及層層轉售抬高設備價格的現象。
包括按產品生命週期和供應鏈管理醫療設備的措施,按路線圖公開設備價格及經營場所。
草案建議在醫療、海關、稅務、招標和醫療保險等領域實現數據互聯互通、共享。同時採取服務於溯源、管控供應鏈的措施。
在醫療設備數據管理系統上公開掛牌價,如有變動即時更新。
在醫療設備數據管理系統上執行價格申報、更新申報價格並公開醫療設備分銷、經營場所名單。
若價格在政府規定的幅度內變動,企業無需重新申報,以確保既管理好價格問題,又不給企業帶來過多複雜手續。
部長強調,這些內容滿足了設備管理的要求,解決了當前實踐中的緊迫問題和需求。
關於修訂《藥品法》,據部長介紹,政府建議補充關於公佈預期批發價、藥品預期銷售定價方法以及數據互聯共享的規定。
這些內容旨在加強藥品價格管理,同時滿足藥品經營活動中信息透明的要求。

研究同步解決方案以管理和控制藥品價格
在初步審查法律草案時,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副主任盧氏越河表示,法律草案的卷宗基本符合規定、完整齊備。
她表示,委員會贊同修訂補充《疾病診療法》第113條,作出原則性規定並管理醫療設備,以滿足緊迫要求,加強醫療設備的管理、採購、價格談判,克服侷限與不足,提高該領域違法行為的預防成效。
委員會建議,按生命週期和供應鏈作出原則性規定需與確保透明、可溯源產品來源產地的要求相結合,作為推動基於公開透明數據管理的基礎。
同時明確規定開始實施路線圖的時間點,並評估相關條件,以確保醫療設備數據庫的部署運行,實現進口價、銷售價、掛牌價和中標價之間數據的集中管理和互聯互通……
在總結這一內容時,關於修訂《疾病診療法》,國會副主席阮氏清表示,國會常務委員會對新增的4項內容表示一致同意。
關於修訂補充《藥品法》,國會常務委員會基本一致認為有必要修訂補充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以克服實踐中的不足,增強透明度並保護患者權益。
建議研究同步解決方案,從生產、進口到分銷、供應各環節管理和控制藥品價格。
大力推進數字化轉型,同步建設、運行藥品數據庫(含藥品價格),確保國家機關之間數據的連接、互聯、共享和開發利用,服務於藥品價格的管理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