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兵役登記是地方軍事機關編制名單、管理適齡公民,同時收集家庭情況、文化程度、初步健康狀況等基本信息的工作。
徵召入伍僅適用於年滿18週歲以上的公民,且必須經過選拔、體檢等規定環節。
然而,現行《兵役法》也已具體規定了不得進行兵役登記的對象。
具體而言,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進行兵役登記,包括:
正在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服有期徒刑、非監禁改造、管制,或者已服完有期徒刑但尚未消除案底的。
正在被適用鄉級教育措施,或被送入教養學校、強制教育機構、強制戒毒機構的。
被剝奪在人民武裝力量中服役權利的。
法律還規定,上述措施期限屆滿後,公民可以進行兵役登記。
另一項內容是,法律明確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殘疾人、患重病、精神病或慢性病的人可免予兵役登記。
參加兵役登記、初選、體檢和兵役健康檢查可領取原工資
根據主管部門的決定參加兵役登記、初選或體檢,許多讀者關心在工作單位缺勤的這些天是否會被扣工資。
關於這一內容,將於9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補充9部軍事、國防法律若干條款法》已有具體規定。
據此,新法用1條規定了公民在兵役登記、體檢、健康檢查期間的政策制度。
具體而言,正在機關、組織工作的公民,在辦理兵役登記、初選、體檢和兵役健康檢查期間,可領取原工資、現行各項津貼以及往返車船費。
公民前往兵役登記、初選、體檢和健康檢查期間,其食宿、往返車船費得到保障。
因此,根據新規定,如果公民正在機關、組織工作,並須按規定辦理登記、初選、體檢、健康檢查,則辦理這些手續的時間可領取原工資。
不僅是工資,公民的伙食制度也得到保障,並可享受現行各項津貼以及往返車船費。
兵役中嚴禁的行為
國會辦公廳也已頒佈關於《兵役法》的合併文本。據此,法律規定了兵役中嚴禁的行為。
具體包括逃避履行兵役義務的行為,以及對抗、阻礙履行兵役義務的行為。
此外,還嚴禁在兵役登記、兵役初選、兵役體檢中實施欺詐行為;利用職務、權限違反兵役規定;違法使用士官、士兵。
另一類嚴禁行為是侵犯士官、士兵的身體、健康;侮辱士官、士兵的榮譽、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