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在國會主席陳青敏主持、國會副主席阮氏紅調度下,聽取《證券法》修訂草案的呈文和審查報告。財政部部長吳文俊受政府總理委託,代表政府向國會陳述修法內容。草案擬對現行《證券法》修改補充44條、新增1條、保留91條,重點處理市場實踐中緊迫的問題,並與相關法律體系保持統一。

草案新增第6a條,擬建立受控試驗(沙盒)機制,為符合條件的機構在限定範圍、對象、空間、時間和參與主體內測試證券領域的新技術、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提供法律依據。試驗活動須滿足認證條件和標準,並接受主管部門監督,具體細則由政府規定。對於試驗參與方的免責與責任排除,草案援引《科學技術與創新法》執行。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基本贊同建立該機制,但建議明確試驗原則、權限和邊界,確保參與自願、風險警示、資產隔離、數據保護,並制定試驗未達預期時的監督處置方案。審查機構還指出,免責規定須嚴格限定,不能等同於參與機構存在過錯或違規時免除賠償責任;試驗期限、延期可能、客戶限制和交易規模也需與相關法律銜接。

除沙盒機制外,草案擬削減和簡化證券領域行政審批與經營條件,涉及公開發行證券檔案、公眾公司登記、證券存管登記及部分證券經營機構許可條件。對於首次公開募股,草案建議取消向投資者售出股份比例的條件,並相應精簡部分檔案材料。發行公告方式也擬簡化:自公開發行證券登記證書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發行機構須在其網站、擬上市或登記交易的證券交易所網站及至少一家電子報上公告,取代現行在電子報和紙質報連續三期公告的要求。

草案同時補充證券領域電子交易及電子交易安全的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在越外國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與客戶以書面或符合電子交易法律規定的形式簽訂合同。審查機構建議明確交易驗證、數據留痕、系統維護、事故處理和賠償等責任,並保障網絡安全、數據保護,控制人工智能和算法交易帶來的風險。

在交易所模式方面,草案擬以“證券交易所”統稱取代“越南證券交易所”及其子公司的專有名稱,並建議由總理決定交易所的運營模式、所有權形式和國有資本重組。自法律生效起一年內,總理將頒佈關於交易所運營模式的決定;過渡期內,越南證券交易所及子公司繼續按現行規定運營,以避免市場中斷。草案還擬擴充證券公司可提供的服務,包括組織證券拍賣、債券持有人代表和擔保資產管理代理等,並調整證券從業人員、投資基金和託管銀行相關規定。值得注意的是,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擬擴大可接收和轉換的資產範圍,以換取基金憑證;在越外國銀行分支機構也被補充為可提供託管銀行服務的主體。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要求明確用於轉換資產的估值、流動性、資產管理和風險披露要求,並控制債券及擔保資產相關服務中的利益衝突。審查機構認為,修法基本滿足檔案、程序和手續要求,但仍需繼續審視與相關法律和國際承諾的一致性,完善影響評估和合規成本評估。委員會還建議在法律生效前同步準備指導文件、技術基礎設施、數據、人力和事後檢查工具,並明確過渡條款的適用依據、期限和責任,避免出現法律空白。草案擬自2027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