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在會場聽取《證券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財政部長吳文俊表示,草案修改44條、新增1條、保留91條,重點包括補充證券領域電子交易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外國證券公司在越分支機構以書面或符合電子交易法律的形式與客戶簽約。
草案還調整證券投資基金相關規定:允許交易所交易基金按政府規定接收、置換其他資產換取基金憑證;投資者大會可授權基金代表委員會決定部分事項,但須寫入基金章程;明確交易所交易基金投資參考指數成分證券時的限額豁免;並把在越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納入可提供託管銀行服務的對象。
在簡化行政手續方面,草案擬取消商業銀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註冊證券託管業務的部分條件,減少與簡化後條件對應的材料,削減對獲選擔任結算銀行的商業銀行的條件,並簡化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與運營條件。草案同時提出鼓勵、培養和吸引證券業人才的政策。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表示,委員會贊同出臺該法以制度化相關主張、破解障礙、減少手續和經營條件、發展受控試驗、電子交易及新服務,基本贊同修改範圍以處理緊迫問題。對於削減手續和經營條件,委員會基本贊同,但建議將削減與運營過程中的監管工具掛鉤,確保市場及投資者資產安全。
針對證券託管業務,草案取消對註冊託管業務的銀行在財務能力、資本充足率、經營業績和設施方面的專門條件。委員會認為,現行銀行經營許可條件和處理機制不足以充分評估託管服務能力,尤其是對違反資本充足率但尚未列入早期干預、特別控制的銀行,建議考慮保留必要的財務能力和最低資本充足率條件,並明確銀行受限或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證券、資金、數據移交及爭議處理的協調機制與時限。
對於受控試驗、電子交易和新技術,委員會建議明確權限原則和試驗邊界,堅持自願參與、風險警示、資產隔離、數據保護,並對試驗失敗進行監督處理;免責須嚴格,不得免除試驗機構因過錯、違規造成的賠償。委員會還建議明確財政部專業指導範圍,與電子交易、網絡安全、數據保護法律保持一致,不額外設置經營條件,並釐清身份驗證、留痕、系統維護、事故處理與賠償責任,控制人工智能和算法交易,確保人工干預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