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17日下午分組討論《會計法》及《獨立審計法》若干條款修訂草案。來自富壽省的國會代表周文明(Châu Văn Minh)在會上提出多項意見,重點涉及會計服務經營權、執業標準與職業責任的區分,以及取消事前許可後如何設計實質性的後檢機制。
周文明表示,草案第57條按工作性質分層設定能力要求的方向基本合適,但需釐清第57條與第68條的關係,統一對獨立經營個人、通過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個人以及在服務機構內從業的個人三類主體的理解。他還建議明確能力證書是針對法律要求的具體工作的專業標準,而非進入會計服務市場的通用條件,並說明已發放的會計員、審計員證書的適用範圍與過渡效力,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重考或換證要求。
在服務委託責任方面,周文明提出,外包會計工作不應免除單位自身組織、管理和控制會計工作的責任,提供方則須對按其合同和法律規定所執行工作的合規性與專業質量負責。他建議進一步明確委託單位在選擇、監督服務商,提供完整、真實、及時的資料憑證,以及檢查、批准和使用服務成果方面的義務,並釐清簽約機構、直接執行人、複核人、財務報表簽署人和受託擔任會計負責人之間的責任劃分。
關於聘用服務擔任會計負責人,周文明建議審查在單位內安排人員與外包該職務兩種情形下標準、權限和責任的一致性,認為能力標準與專業責任應依法保障,不因履職形式不同而有別。他提出應明確受託會計負責人在索取信息、檢查、風險警示、信息保密、保留專業意見和拒絕違法要求方面的權利與責任,並指出外包該職務不改變會計單位在組織、管理和控制會計工作中的責任。對公共部門,他建議明確可聘用會計服務和會計負責人服務的單位範圍。
周文明指出,取消事前許可機制要求把運營過程中的管理責任設計得更完整。他建議區分用於監督的申報、信息更新義務與登記或經營審批手續,數據庫應有選擇地公開服務提供主體、運營狀態、需持證工作的能力、知識更新及獲准公佈的處理決定等信息,並與經營登記、稅務和財政數據庫聯通以減少重複申報。後檢標準應基於風險、服務性質、差錯跡象和已核實的反映,並建立跨機構協調機制,避免重複檢查或增加合規成本。
針對草案第69條的暫停措施,周文明建議明確行為、依據、權限、期限、法律後果和保障陳述權的程序,區分可糾正的差錯與故意歪曲信息或嚴重再犯,並建立通知客戶、移交檔案和處理在履行合同的機制,以免中斷會計和報告義務。他還建議強化會計職業組織在培訓、知識更新、準則與職業道德建設、執業指導和質量控制方面的具體作用,同時不得轉移國家管理權限、強制入會或形成壟斷及新的經營條件。
周文明還提到,會計服務與稅務服務在實踐中關係緊密,許多納稅申報工作是會計工作的直接結果,但現行規定未充分明確會計服務提供方可從事的涉稅工作範圍,導致理解和適用不一致。他建議研究在《會計法》中補充規定,允許會計服務組織和個人同時提供稅務服務,明確工作範圍與各方權利義務,並區分稅務諮詢、協助編制申報表與代客戶辦理稅務手續;對屬於稅務手續服務經營範圍、特別是代客戶申報和簽署納稅申報表的,提供方須滿足稅務管理法律規定的條件。
對《獨立審計法》,周文明基本贊同簡化材料組成、利用現有數據減少企業提交文件,並支持縮短審計服務經營條件證書的核發、重發和調整期限。他同時建議明確辦理機關在數據開發利用和比對、處理信息缺失或不一致方面的責任,評估辦理時限的可行性,規範電子流程和材料,確保手續改革不降低法律規定的經營條件要求,並與維持專業能力、職業道德、審計師和審計公司獨立性及審計質量控制的要求相結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