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代表10月17日上午在小组讨论中审议《邮政法》修订草案,多名代表围绕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提出修改意见,涉及货到付款资金安全、包裹诈骗、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邮政与货运的界限划分。

嘉莱省国会代表裴光辉在讨论中表示,草案从管理思维转向以民众和企业便利、安全为中心的思路值得肯定。他建议补充规定,要求提供货到付款服务的企业在信贷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将代收货款与企业自有资金和资产分离,禁止将这笔款项用于其他经营投资,并由政府规定代收货款的最长返还期限。他认为代收货款属于卖家财产,由邮政企业在收寄过程中代为保管,缺乏严格管控可能导致企业挪用资金,给个体商户造成损失。

针对未下单却收到货到付款包裹的诈骗情况,裴光辉建议将收货前共同查验货物数量和外观状况的权利写入法律,除非寄件人与收件人另有电子约定。他还提出,邮政企业应建立预警流程,对向不实地址批量寄送货到付款包裹的账户拒绝收寄或暂停派送。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裴光辉指出,姓名、电话号码、详细地址和商品信息可能在包装被丢弃后遭非法收集使用,建议要求企业采取技术措施对运单上的个人信息进行模糊、隐藏或加密,仅通过扫描业务识别码才能获取完整数据用于派送。他强调检查邮件的程序须有明确依据和严格顺序,避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通信秘密,并严处擅自开拆邮件、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公寓自动取件柜等无人值守邮政服务点,他建议防止企业擅自占用或垄断安装位置。

代表丁玉贵认为,2010年《邮政法》建立在传统邮政业务基础上,而邮政服务扩展至货物运输后,邮政与运输服务的界限日益难以区分。他建议明确草案第3条第3款中邮政的概念,具体界定邮件、包裹范围及邮政服务活动,避免与《贸易法》第233条重叠。他还指出邮政网络运营企业认定与第36条数据管理规定之间不够统一,建议厘清邮政网络核心组成部分和需管理的数据范围。

丁玉贵还就草案第7条紧急状态下的动员、征用规定提出,应与《紧急状态法》《民防法》等法律对照,确保概念、适用情形和权限一致,动员企业范围不宜仅限全程运营邮政网络的企业。他建议明确非网络运营企业中“租用”与“协议”要求的区别,并审查第32条关于邮政网络互联互通义务的规定。代表黎黄英则建议研究在草案中补充“邮政”概念的解释条款,为完善相关规定提供清晰统一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