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靜省公安廳已對楊金良(1971年生,住石溪鄉)作出起訴決定並實施臨時拘留,罪名是“故意傷害”。警方認定,他與一名酒友發生衝突後,用啤酒瓶擊打對方頭部,造成對方顱腦損傷。

據警方材料,事件發生在6月15日。楊金良與Đ.T.T.一同飲酒,其間兩人發生矛盾。爭執中,T.向楊金良投擲水杯,楊金良隨後拿起桌上的啤酒瓶擊打T.頭部。

鑑定結果顯示,T.的身體損傷比例為70%。案件目前仍在調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