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一名23歲、來自老街省的女子G.T.S.在萊武橋跳橋自殺,並留下一封遺書。其家屬隨後在社交媒體上披露了事件經過,稱她生前曾遭到大量網民留言攻擊。

據家屬Y.S.在社交平臺上的說法,G.T.S.於2026年4月與一名在河內學習的男子S.相識。此後,Y.S.收到一名自稱是S.妻子的女子的信息,對方稱與S.已育有兩個孩子。2026年8月,S.夫婦前往河內與G.T.S.解決糾紛,隨後S.的妻子將與G.T.S.相關的信息發佈到社交媒體上。Y.S.稱,許多不瞭解事情全貌的網民對G.T.S.進行評論和發信息攻擊,導致她精神崩潰並做出極端行為。

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陳俊英表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這不意味著有權公開他人隱私信息、使用私人圖像或信息,或作出沒有法律依據的論斷損害他人名譽與人格。他分析說,轉發侮辱他人的內容可能被視為助長該行為,同時侵犯隱私權和受害者名譽。不過,他也指出,並非存在負面評論或涉及感情糾紛就當然構成犯罪,主管機關須評估具體內容、侮辱程度、信息性質、行為人目的與過錯以及各罪名的構成要件。

陳俊英還表示,一篇帖子有數百上千人參與評論,並不意味著法律責任被平均分攤或無人負責。每個人的責任將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若多人商議、形成統一意志並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主管機關還須考慮共犯問題。責任須基於具體行為加以證明,不能機械地集體歸責。

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阮清松則認為,社交媒體用戶須對自己存儲、提供、傳輸和傳播的信息內容負責。利用社交媒體分享虛假、歪曲、誹謗他人的信息,提供信息煽動矛盾分裂、對安全秩序造成負面影響,或未經數據主體同意公開個人數據(法律允許的情形除外),可能被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建議,遭受網絡侵害者應首先收集和保存證據,包括帖子與評論截圖、鏈接、賬號名稱與識別信息、發佈時間、相關消息內容、屏幕錄像以及信息擴散和實際損害的材料。若有犯罪跡象,可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交附證據的控告書,以便受理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