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一名23歲女子G.T.S.(家鄉老街省)在萊武橋跳橋自殺,留下遺書。社交媒體賬號Y.S.自稱是T.S.的哥哥,他發文稱,妹妹於2026年4月與一名在河內學習的男子S.相識,隨後收到自稱S.妻子的女子發來的信息,得知對方已婚並有兩個孩子。8月,S.夫婦到河內與G.T.S.解決矛盾,之後S.的妻子將涉及該女子的事件信息發佈到社交網絡。Y.S.表示,許多人不瞭解實情仍評論、發信息攻擊其妹妹,導致她精神崩潰並做出極端行為。
這並非越南首次出現因網絡壓力導致的悲劇。2019年,同奈省一名女子阮氏碧T.(1981年生)向公安機關求助,稱長期被一名叫泰垂L.的女子在臉書上辱罵。泰垂L.還發帖稱阮氏碧T.的女兒T.K.N.(2002年生)是“私生子”“漂亮就去賣淫”,導致N.被朋友疏遠、患上抑鬱症、學業下滑,最終服用安眠藥自殺,幸被家人及時救回。
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陳俊英向記者表示,公民享有言論自由和表達情感的權利,但這不意味著有權公開他人隱私信息、使用私人圖像或信息,或作出沒有法律依據的論斷損害他人名譽與人格。他說,分享侮辱他人的信息可能被視為協助該行為,同時侵犯隱私和受害者名譽。但他也指出,並非所有負面評論或涉及感情糾紛的言論都當然構成犯罪,職能機關須評估具體內容、侮辱程度、信息性質、目的、行為人的過錯及各個罪名的構成要件。
陳俊英進一步分析,如果發帖人沒有直接辱罵或號召攻擊,但知道或有依據認識到所發內容可能導致他人被誹謗、攻擊,法律責任仍須從民事和刑事兩方面考量。他認為,認為“只是講述事情”並不等於免責。另一名河內市律師團律師阮清松表示,社交媒體用戶須對自己存儲、提供、傳輸和傳播的信息內容負責;利用社交媒體分享虛假、歪曲、誹謗、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未經數據主體同意公開個人數據,可能被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可被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建議,受害者應首先收集和保存證據,包括帖子及評論截圖、鏈接、賬號名稱、發佈時間、相關短信郵件、屏幕錄像以及信息擴散和實際損害的材料,避免只截取個別語句導致語境被誤解。若發現刑事違法跡象,可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提交附證據的控告書。目前,警方尚未公佈對該女子跳橋事件的調查結論,涉事網絡攻擊的具體責任仍待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