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0日下午繼續第15屆第2次會議議程,分組討論《體育法》《旅遊法》《圖書館法》《電影法》《文化遺產法》《廣告法》和《新聞法》七部法律的修訂草案。河內代表團代表陳越英在發言中建議,在《文化遺產法》中補充“城市遺產”或“遺產城市”概念,為保護區內的民居修繕和基礎設施改造提供法律依據。
陳越英表示,保護遺蹟的目標應與提升遺產區域內居民生活條件並行。若保護措施過於嚴格,使區域發展近乎凍結,居民改造、修繕住房將面臨諸多困難。他認為,第80號決議已提及城市遺產,具備審視這一問題的政治基礎,明確概念不僅便利管理,也有助於發揮遺產區域價值。他同時建議起草機構逐項對照國際公約,明確已符合和需繼續內法化的內容,避免法律衝突,尤其要釐清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公約》關於突出普遍價值、完整性和原真性的要求,以及管理計劃和行動計劃的規定。
同團代表阮黃長就退化遺蹟的緊急修繕提出意見。他指出,草案允許對尚未有獲批規劃但正在退化的遺蹟制定修繕項目,這有助於及時保護面臨倒塌風險的工程,但也存在利用緊急性影響遺蹟原始要素的風險。他建議僅對直接損壞、需緊急處理的項目允許立項,檔案須包含詳細現狀評估報告和文化遺產委員會專業鑑定意見,再經有權機關確認。對於河內,他提議將確認緊急退化狀態和批准緊急修繕方案的權限下放給市人民委員會主席,涵蓋升龍皇城中心區等國家特別遺蹟,但須事先取得文化體育旅遊部書面專業同意,以縮短手續時間併發揮《首都法》賦予的特殊權限。
在《廣告法》修訂方面,阮黃長認為取消戶外廣告規劃符合與《規劃法》統一的要求,但若沒有有效的替代管理工具,可能影響城市景觀、交通安全和文化遺產視野。他指出,草案取消第37條和第38條關於規劃的規定,卻未明確替代廣告空間管理工具,如建築管理規制、宣傳位置方案或專業技木規範。河內已批准戶外廣告規劃並實施廣告牌、LED大屏管理方案,若現行規劃在法律生效後立即取消,可能給廣告工程的建設許可發放帶來障礙,影響已中標廣告位置的企業。
阮黃長建議補充規定,責成省級人民委員會頒佈戶外廣告工具和廣告空間位置管理規制,納入地方城鄉建築管理規制,作為廣告工程建設許可依據。他還建議在第8條增加過渡條款,已獲省市批准的戶外廣告規劃在法律生效後繼續適用,直至地方頒佈建築管理規制或替代規定,但不超過2028年12月31日。對於河內,他提議確認優先落實《首都法》特殊權限和市人民議會專題決議的原則,管理首都文化空間保護區和遺產保護區內的戶外廣告位置、尺寸和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