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1日上午繼續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議程,衛生部長陶紅蘭向國會提交《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與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草案提出擴大捐獻來源、加強打擊人體組織器官買賣,並新增允許妻子使用已故或腦死亡丈夫的精子、或夫妻雙方自身的胚胎生育子女的條款。
根據草案,現行法律僅規定腦死亡後可獲取器官,修訂後擬補充允許從循環死亡者身上獲取組織與器官;同時允許捐獻因事故無法再接回的受損肢體等部位,取其中的肌腱、骨骼等組織移植給其他患者。草案還擬允許18歲以下未成年人在本人書面同意及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登記捐獻組織、遺體。
在生殖組織方面,草案擬允許妻子接受已死亡、腦死亡或循環死亡丈夫的精子,或使用夫妻雙方的胚胎生育;並允許提取18歲以下人員的精子、卵子、睪丸組織、卵巢組織以保存其生育能力。草案同時擬允許在死者生前有捐獻意願、且家屬或代理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從生前未登記捐獻的死者身上獲取組織器官。
陶紅蘭表示,草案加強了對人體組織器官買賣的管控。具體包括:活體捐獻器官給非家庭成員者須年滿25歲;新增核實捐獻者與接受者身份及關係的程序;確保對捐獻條件評估以及獲取、移植諮詢的獨立性,尤其是針對18歲以下人員。草案還擬禁止利用監護、收養關係獲取未成年人組織器官,禁止為獲取胚胎細胞或組織而製造胚胎,禁止組織越南人出境違規捐獻或移植器官。
草案擬設立腦死亡與循環死亡認定委員會,規定須經委員會全體專業成員一致結論方可認定死亡,並要求人體器官及不可再生組織必須通過國家協調系統進行調配,以確保公平、透明、客觀並防範買賣。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得榮在審查中表示,允許18歲以下人員捐獻是現行法律之外的新政策,可增加救治患者尤其是需要尺寸、解剖特徵匹配組織的患兒的機會,但未成年人尤其是兒童是受特別保護的主體,建議繼續審慎評估心理、道德、社會影響及利用依賴關係施壓、強迫獲取組織器官的風險,並斟酌“家庭成員”這一接受者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