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向越南建設部詢問,自己從事自由職業六個月,如何取得收入確認以滿足購買保障房的條件。他此前到鄉級公安機關申請確認時被告知,無法對過去時段作追溯確認。建設部在答覆中援引現行規定,說明無勞動合同人員的收入認定路徑。

建設部引述第100/2024/NĐ-CP號法令第30條(經第136/2026/NĐ-CP號法令修訂)指出,單身申請人月均實收收入不得超過2500萬越南盾,單身且撫養未成年子女者不得超過3500萬越南盾,已婚申請人及其配偶合計不得超過5000萬越南盾,收入以工作單位確認的工資表為依據,認定期間為受理確認前連續12個月。

對於沒有勞動合同的人員,法令要求其仍須滿足上述收入條件,並由常住地、暫住地或現居住地的鄉級公安機關確認。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7日內確認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個人識別號、身份證件簽發日期及居住地等信息;收入部分由公民自行申報並承諾,公安機關在必要時會同相關機構核查。

建設部建議當事人對照上述條款,結合自身情況辦理。該答覆未涉及自由職業者如何就過去六個月取得書面收入證明的具體操作,也未說明公安機關不予追溯確認後的替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