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建設部就保障性住房(越南稱“社會住房”)購買資格中的收入認定問題作出答覆,明確收入以用人單位確認的工資、薪金錶為依據。該答覆針對胡志明市一名2025年1月已簽約購房的單身母親提出的一系列疑問,涉及獎金、加班費和各類補貼是否計入月均實收收入。
根據2026年4月7日生效的第136/2026/NĐ-CP號議定,修訂後的第100/2024/NĐ-CP號議定第30條規定:未婚或經確認單身者,月均實收收入不得超過2500萬越南盾;未婚或單身且正在撫養未成年子女者,上限為3500萬越南盾;已婚者本人與配偶合計月均實收收入不得超過5000萬越南盾。收入均按用人單位確認的工資、薪金錶計算,認定區間為有權機關核驗前連續12個月。
建設部在答覆中援引《勞動法》第104條指出,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結果和勞動者完成任務情況發放的款項;工資則依據勞資約定及實際工作時間、工作量和工作質量支付,加班按小時另行計付。答覆未逐項列明住房、油費、電話、午餐等補貼是否計入,而是建議當事人對照上述規定和自身情況處理。
對於議定生效前已提交材料的申請,第136/2026/NĐ-CP號議定第2條設置過渡條款:此前已由有權機關按當時規定確認的收入證明材料繼續有效,自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有效。這意味著2025年1月按當時“月均實收不超過1500萬越南盾”標準提交併獲確認的材料,可在有效期內繼續使用,但議定未規定此類舊材料可主動更換為新標準重新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