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上午,越南國會就《住房法(修訂)草案》進行討論。海防市國會代表武文進發言時提出,混合型公寓樓中圍繞共有與私人產權、2%維修基金管理的糾紛持續複雜,各方相互推諉導致訴訟拖延,影響安全秩序。他認為,不能僅因法律規定不夠清晰、各方權利義務重疊就任由這一狀況延續。
武文進建議,修訂草案應明確區分混合公寓樓中的三類產權:合法私人所有部分、各功能區共有部分以及全樓共有部分。他以一棟樓為例說,樓內可能共用承重結構、消防系統,但住宅、酒店或辦公區塊各有獨立大堂、電梯和走廊,獨立使用要求具體確定產權範圍、管理權限和相應維護義務。他提出,應根據項目檔案、獲批設計、產權規定及買賣合同,明確服務各功能區的項目;承重結構、逃生系統和全樓共用技術基礎設施須按共有制度保障,同時保留合同未明確產權時的處理規則,避免因檔案不透明引發新糾紛。
關於2%維修基金,武文進認為,現行《住房法》已有對滿足功能區分離條件的混合公寓劃分維修資金的機制,但草案尚未明確劃分方式和對應管理主體。他舉例說,當屬於商業區共有的電梯損壞時,如果該區域資金未單獨確定、維修決定權限不明,即便維修金已足額繳納,企業經營仍可能中斷甚至受損。他建議在法中直接規定混合公寓維修基金的劃分原則,按合同協議和建築面積比例確定;全樓共用項目及住宅區共有部分的資金由管理委員會管理,商業服務區共有部分由該區域業主依法管理使用。他強調,2%的繳納比例不變,但資金分配、公開、監督和使用必須清晰,不得用此區資金支付僅服務彼區的項目。
武文進還提出,要求開發商對保留或未售、未出租出售面積按交付時最高公寓售價繳納2%維修基金的計算方式,難以妥善處理長期持有經營的辦公、酒店、商業區塊。他認為,最高公寓售價反映的是特定住宅產品的特點,而商業、辦公、酒店區塊的價值取決於功能、經營條件和資產性質,對不同特點面積適用同一價格標準容易導致財務義務不相稱。他建議保留2%繳納義務,但補充對開發商長期持有經營的非住宅面積按功能、資產特點評估價值的方法,在交付時公開透明評估,確保不減少共有部分維修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