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3日下午分組討論《企業所得稅法》《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個人所得稅法》三項法律的修訂草案。根據政府提案,對撂荒、遲延或未投入使用的土地按0.2%稅率徵稅,不設面積限額,即全部撂荒或未使用部分均按此稅率計算,約為限額內住宅用地的近7倍。多數發言代表支持這一方向,認為可減少囤地、投機及由此帶來的環境汙染。
諒山省委副書記段秋河指出,草案中“撂荒土地”“未投入使用”“遲延投入使用”三個概念內涵不清,並詢問0.2%的計稅時點應從開始不使用土地之日起算、從期限屆滿起算,還是從有權機關認定土地狀況時起算。她還建議按計稅地價量化0.2%稅率的實際負擔,評估其推動土地投入使用的效果,並強調徵稅須與違法行為處理、收回土地相銜接,避免形成“只要多繳稅就能長期持地”的心理。
農業銀行董事長蘇輝武在河內組發言時表示,修訂後的《土地法》同樣沒有撂荒土地的概念和認定標準,適用時可能產生風險,並與項目進度滯後的累進罰款發生重複徵收。他提出,該規定可能對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產生負面影響,尤其是信貸機構或越南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擔保資產過程中持有、待售的土地,並非囤地或投機行為。他建議設置排除條款,否則金融機構將承擔不合理稅負。
胡志明市代表、副教授陳黃銀提出,民眾購地後因經濟條件不足未能立即建房的土地是否納稅,法律應明確區分,不應對因客觀原因撂荒的土地徵稅。海防市國會代表團副團長阮氏越娥也認為,須區分投資者遲延用地與國家機關於手續、土地移交或已批准分期進度造成的遲延,並明確徵稅範圍是否包括家庭、個人合法住宅用地中尚未建設的情形。她與段秋河均要求明確負責認定土地使用狀況的機關及徵稅起止時點。
聽取意見後,政府總理黎明興表示將指示財政部、農業和環境部配合審查,在法中明確規定“何為撂荒土地、未投入使用土地”,確保規定易於適用、切合實際。他指出,《土地法》已有對未投入使用土地計稅的規定,因此須計算並分清稅率和適用時點,保證稅制統一、不重疊。國會將於11月6日在會場討論該草案,若11月20日獲通過,法律自2027年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