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農業與環境部環境局就水泥產品包裝回收責任範圍作出說明:只有依法歸入水泥產品類別的產品,其商品包裝才須由生產商、進口商履行回收責任;水泥僅作為原料之一的產品不在此列。這一答覆針對胡志明市居民寶珍(Bảo Trâm)提出的適用範圍疑問。

寶珍詢問,根據2026年4月1日政府第110/2026/NĐ-CP號法令第4條第2款e項,水泥的適用範圍應如何理解;幹混砂漿、修補砂漿、粘結劑等產品的商品包裝中水泥只是原料之一,是否也屬於須履行回收責任的對象。該法令細化了環境保護法關於產品、包裝回收責任及生產商、進口商廢棄物處理責任的若干條款。

環境局答覆稱,依據上述法令,水泥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須對其生產、進口並投放市場的水泥產品商品包裝履行回收責任。在分類上,環境局引用2026年6月29日總理第32/2026/QĐ-TTg號決定發佈的越南產品行業系統:水泥歸入23941號產品組,包括水泥熟料及波特蘭水泥、鋁酸鹽水泥、礦渣水泥等水硬性水泥。

環境局同時指出,預拌砂漿和混凝土歸入239503號產品組,其他以水泥製造或使用水泥的產品也分別歸入對應產品組。因此,判斷產品是否屬於第110/2026/NĐ-CP號法令第4條第2款e項所指“水泥”範圍,應看該產品依法是否屬於水泥產品組,而不能僅看其是否使用水泥作為原料或成分。

據此,不屬於水泥產品組的產品,其商品包裝不在第110/2026/NĐ-CP號法令第4條第2款e項規定的範圍內。這意味著幹混砂漿、修補砂漿、粘結劑等以水泥為原料但另行分類的產品,其包裝回收責任不按水泥類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