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林氏芳青10月24日上午向國會提交《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草案共9章53條,其中第11條提出在信貸關係中允許知識產權用於出資和作為擔保資產。這一安排旨在讓文化企業不再僅依賴有形資產融資,而可藉助其擁有的智力資產籌措生產經營資金。

草案同時明確,接受知識產權作為擔保資產並不意味著所有智力資產都會自動被信貸機構認可,也不等於按企業提出的估值放貸。信貸機構可將依法設立的估值企業出具的估值證書和估值報告作為確定擔保資產價值的參考依據之一,但是否接受擔保資產、如何確定價值以及是否授信,仍由信貸機構依據信貸機構法律規定自行決定。擔保措施的登記則依照擔保交易登記法律及相關規定辦理,已登記信息將對接國家數字文化數據倉庫並更新至文化產業數據庫。

針對文化企業、合作社或合作社聯合社解散、恢復或破產時的智力資產處置,草案提出,若有兩種以上財務價值相當的處理方案,優先選擇通過轉讓、轉授使用權或其他合法形式,交由有能力開發的文化產業企業繼續開發知識產權。草案還提出支持提升知識產權估值能力的政策,包括完善估值方法、標準、技術指引和數據庫,研究新知識產權對象的估值模式,並對估值師、知識產權專家、律師、審計師、金融專家和信貸機構進行專業培訓。

草案擬設立專家委員會,就知識產權開發潛力提供諮詢、鑑定、專業審查和評估,委員會由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部長或省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按政府規定設立。但委員會評估結果僅具參考價值,不能替代價格法規定的估值結果。文化、體育與旅遊部還將定期公佈文化產業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綜合信息,為估值、出資、擔保交易和轉讓提供參照。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主任阮德榮在審查草案時建議起草機構繼續完善草案,聚焦特殊、突破性機制以疏通發展資源,協調鼓勵創新、吸引投資與保護弘揚傳統文化價值、保障政治思想安全和民族文化主權之間的關係。該委員會還要求釐清免徵個人所得稅、退還增值稅、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費優惠等政策對財政減收的影響,並評估支持、運營國家文化卡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