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10月24日分組討論《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重點集中在向地方下放環境管理權限,同時收緊環境風險控制。多名代表認為,下放審批權限須與解決基層技術基礎設施瓶頸同步推進,否則地方承接能力不足會削弱管理效果。

在環境影響評價環節,興安省代表武紅戀指出,草案要求先等待建設詳細規劃獲批、才能申請環評審批,會疊加手續、拉長投資準備時間;而詳細規劃本身又需要環評提供的數據和參數。她建議明確在核發建設許可證或批准項目之前申請環評審批的具體時點。同塔省代表杜氏秋草則提出,環評對象和要求的確定應同時考慮項目類型、規模、技術,以及選址、環境敏感程度、環境承載力和同一區域項目的累積影響,避免單個項目達標而總體影響超出環境承載力。

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是討論的另一焦點。武紅戀認為,草案授權省級人民委員會根據地方基礎設施能力和特點,決定機關、家庭和個人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類方式,是一項突破。興安省代表阮氏翠銀引述數據稱,廚餘垃圾佔生活固體垃圾一半以上,而有機肥處理能力僅滿足約13%,因此問題不只在居民源頭分類,還在於收運後的處理能力,否則難以真正回收利用垃圾資源、減少填埋量。她建議在已具備收集處理條件的地區研究單獨分類廚餘垃圾。

同塔省代表範文和強調,須明確收運單位責任,避免居民已分類而運輸環節又混裝。他還建議國家安排資源,以土地、技術基礎設施等優惠政策吸引企業投資固體垃圾處理行業,嚴肅處理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的行為,並嚴格控制從國外暫進再出口廢料和工業垃圾的風險。杜氏秋草則要求明確信息公開、意見採納和說明的責任,尤其是可能影響生活水源、居民健康、生產用地和生計的項目;對反映嚴重汙染風險的意見,須在作出決定前評估澄清。

圍繞汙染責任,杜氏秋草提出應增強預防、應對和克服環境事故責任的約束力,確保汙染主體承擔後果修復責任,避免處理遲緩加重環境和公共健康損害。她還要求明確垃圾被非法轉移或未按規定處理時的責任,強調不能僅因已與收運處理單位簽訂合同就當然免除移交方責任,並應完善生產者、進口商的回收再製造責任,與推動循環經濟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