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一部文化產業法草案。草案共8章39條,圍繞六組重點內容作出規定,涵蓋創意軟件與數字平臺的知識產權地位、文化產業人力資源、文化創意綜合體與創意產業集群、文化產業生態與受控試點機制、文化產業交易平臺,以及財政支持和投資優惠。
在基礎設施層面,草案首次規定,服務創意的軟件和支持知識產權的數字平臺屬於具有創意支持功能的基礎設施,並要求留存創作過程痕跡,以便證明、保護和進行商業開發。草案還提出建立文化產業交易平臺,作為連接創作主體、知識產權、產品、投資者和使用者的中介機構。
人力資源方面,草案擬按崗位建立能力框架,並設置特殊政策機制,以吸引藝術家、工匠和專家參與文化產業人才培養。草案同時擬設立文化創意綜合體和創意文化產業集群,為文化產業發展提供集中的基礎設施模式。
草案還規定發展文化產業生態系統的活動,以及受控試點機制,用於開發與越南文化特色相結合的文化產業產品。在資金方面,草案就財政、支持和投資優惠作出安排,以填補現行法律的空白,動員社會資源並提升越南文化產業的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