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法院定於11月9日開庭,對SeaBank二征夫人郡分行(SeABank Hai Bà Trưng)及Vina Megastar公司案中兩名在逃被告進行缺席審理。兩人分別是1973年出生、原任該分行經理的阮氏香江(Nguyễn Thị Hương Giang),以及1981年出生、原任安越澳公司(An Việt Úc)經理的黎英心(Lê Anh Tâm)。庭審由審判員武光輝(Vũ Quang Huy)主持。
根據起訴書,2010至2011年間,Vina Megastar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阮黃龍(Nguyễn Hoàng Long)在該分行有4000億越南盾未償債務。為繼續獲得貸款,阮黃龍與時任分行經理阮氏香江商定以虛構信貸檔案的方式辦理貸款:阮黃龍指示集團成員公司負責人簽署並無真實交易的貨物買賣合同、倉庫租賃合同和貨物盤點記錄,用作抵押合同和信貸合同的材料;阮氏香江則指示下屬虛構抵押物評估記錄、三方倉庫租賃合同和入庫貨物盤點記錄,在沒有抵押物的情況下報批,使銀行向客戶放款。
起訴書稱,通過上述手法,阮黃龍共從該分行獲得300億越南盾貸款,其中被侵佔金額超過140億越南盾。阮氏香江明知阮黃龍及成員公司提交的貸款檔案中沒有捲鋼作為抵押物,仍指示下屬虛構信貸檔案、籤批4份貸款檔案,為阮黃龍借款並侵佔資金提供便利,給SeaBank二征夫人郡分行造成共計142.25億越南盾損失。
黎英心被認定為阮黃龍的妻弟,在侵佔財產過程中積極協助阮黃龍。起訴書指出,黎英心明知阮黃龍設立Vina Megastar集團旗下公司是為了利用法人資格在該分行虛構貸款檔案,仍在與富士公司(Fuji)和Megastar機械公司並無捲鋼買賣交易的情況下,簽署虛假貨物買賣合同、估價記錄、三方倉庫租賃合同和抵押合同。他還以位於河內市玉河坊隊仁街6號住宅區A棟二樓11號公寓作為抵押,該公寓由其兄嫂夫婦所有,估價22.6億越南盾;隨後又按阮黃龍指示,虛構簽署向Megastar機械公司購買逾737噸捲鋼、價值近130億越南盾的合同。
司法機關認定,黎英心使用估值22.6億越南盾的11號公寓作為抵押物,因此其共謀、協助阮黃龍侵佔SeaBank二征夫人郡分行的金額為47.4億越南盾,全部放款資金隨後轉交阮黃龍使用和侵佔。黎英心被以“詐騙侵佔財產”罪起訴,阮氏香江被以“違反信貸機構放貸規定”罪起訴。
此前,河內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2日第472/2016/HS-ST號一審刑事判決已對阮黃龍等多人以“詐騙侵佔財產”罪、“違反信貸機構放貸規定”罪作出判決。由於黎英心和阮氏香江潛逃,調查機關發佈通緝令,將涉及兩人的材料分離,並對兩人作出暫停調查決定。此後調查機關認為已有足夠材料進行偵查、起訴和審判,決定恢復對兩人的案件調查,以結案、起訴並缺席審判。河內市人民法院呼籲兩名被告投案自首、出庭行使自我辯護權並依法獲得寬大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