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地價補充費:不要讓'橘子做橙子受'

財政部剛剛提出了在第103號法令修訂草案中,將每年補充土地使用費的徵收比例從5.4%降至3.6%的方案。儘管這一舉措被視為接受企業意見,但仍有許多意見認為這一規定不合理,不應由企業承擔錯誤。

各協會和企業代表建議,在國家機關錯誤的情況下,應完全取消補充地價的追繳規定。因為這種追繳不僅增加了成本,還連帶推高了房價,影響了購房者。

在最新的第103號法令修訂草案中,財政部已經增加了將補充土地使用費的徵收比例從每年5.4%降至3.6%的方案,而不是僅保留舊方案。

根據該部,許多地方表示5.4%的徵收比例未能平衡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實際情況顯示,許多情況下由於客觀原因,如延遲發佈財務義務通知,導致土地使用費計算延遲,因此調整徵收比例是必要的。

3.6%的比例是財政部基於2014-2024年期間三個指標的平均值制定的,這期間是2013年土地法生效的時期,包括:1-6個月定期存款利率、年平均CPI指數和平均通脹率。

此外,還提出了另一個方案,即不將這一規定納入修訂法令,而是等待2024年土地法的修訂,同時由省級人民委員會明確延遲原因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

對於上述補充地價,財政部辯稱,原則上,企業從使用本應繳納給國家的資金中“受益”,在財務義務未計算期間。因此,該部認為,本質上,這筆補充繳納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的過錯而延遲繳納的罰款,而是因為土地使用者在當前時間點按照舊地價繳納費用。

然而,許多來自企業和法律專家的意見認為這種解釋不夠充分。

與《青年報》7月11日的交流中,全球房地產投資股份公司(GP.Invest)董事長、越南建築承包商協會主席Nguyễn Quốc Hiệp認為,由於不是企業的過錯,無論是5.4%還是3.6%的徵收比例都是不合理的。

據Hiệp先生介紹,如果企業因延遲提供文件而導致地價計算延遲,那麼分擔責任是合理且必要的,但企業完全不在這一環節中。

Hiệp先生認為,國家機關成立了估價委員會並聘請了諮詢單位,然後提出了地價,企業只是執行繳納,並未參與這一過程,只能等待。因此,需要在法令中取消在企業無過錯情況下必須繳納補充地價的規定。

越南青年企業家協會主席Đặng Hồng Anh也反對補充徵收。他認為,土地使用費計算的延遲與企業的財務能力或意願無關,而是由於行政程序的拖延。

“項目無法實施,無法籌集資金,企業因既失去商業機會又增加財務負擔而遭受雙重損失”,他說。因此,他建議只有在企業未在明確通知後按時履行財務義務時,才應適用補充徵收。

“對於因職能部門在估價和計算土地使用費工作中延遲而受影響的企業,應完全取消這種補充徵收。此外,行政責任應明確歸咎於有過錯的機關”,Hồng Anh先生表示。

與此同時,Lê Thành公司總經理Lê Hữu Nghĩa認為,土地使用費是預付的投資,已經包含在產品成本結構中。當被追繳額外費用時,企業被迫調整價格,購房者將不得不支付這部分差額。

據河城市律師協會律師Nguyễn Văn Đỉnh介紹,現行的補充土地使用費徵收規定未能確保公平原則。估價完全由國家機構執行,結果是企業必須執行的行政決定,而企業並未參與且無法影響進度。

“第103號法令中的補充徵收本質上類似於一種延遲繳納罰款的形式,儘管過錯不在企業。這樣未能平衡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的利益”,Đỉnh先生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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