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級非專職領導任命流程

根據170/2025號法令,鄉鎮級非專職工作人員在滿足規定的標準和條件時,是被接受為公務員的對象之一。

鄉鎮級非專職工作人員何時可以成為公務員?

公務員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根據公務員使用機構中各工作崗位需要安排的公務員比例、分配的編制指標和需要招聘的工作崗位的要求,對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在鄉鎮級非專職工作的人員,如果滿足《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的公務員考試報名條件,可以接受為公務員。

除《幹部、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的情況或正在紀律處理期限內、正在執行紀律決定、正在執行黨和法律規定的與紀律相關的規定的時期外。

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在鄉鎮級非專職工作的人員,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有5年以上的工作時間,有強制社會保險繳納(如果不連續且未領取一次性社會保險補助,可以累計包括之前在工作崗位上的工作時間,如果符合170/2025號法令第13條第1款b、c、d、đ、e、g和h點規定的工作崗位),從事與預計接受的工作崗位要求相符的專業、業務工作。

被建議接受為公務員的人員的檔案包括現行規定的個人簡歷,在提交接受檔案前30天內編制,有工作單位、組織、機構的確認。

根據預計接受的工作崗位要求,提供學歷、證書和其他文件的副本。由有權醫療機構在6個月內出具的健康證明。

被建議接受的人員根據接受機構的要求,提供關於政治品質、道德品質、專業和業務水平、工作過程的自評和評價。

如果上述接受檔案中的組成部分已經有權機關批准並存在於國家數據庫中,可以用來代替相應的紙質文件。

鄉鎮級非專職工作人員接受為公務員的程序

有權招聘機關的負責人成立檢查、考核委員會。檢查、考核委員會的組成按照170號法令第8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

檢查、考核委員會的任務和權限:根據需要招聘的工作崗位的要求,檢查被建議接受人員的標準、條件、學歷、證書、證明。

組織對被建議接受人員的通用知識和專業、業務能力的考核;考核內容必須基於需要招聘的工作崗位的要求;考核形式為面試。

向有權招聘機關的負責人報告檢查、考核結果。

檢查、考核委員會按照集體原則工作,按多數決定;如果投票結果相同,則按照檢查、考核委員會主席已經投票的意見執行。

檢查、考核委員會在必要時決定成立秘書組協助工作。檢查、考核委員會在完成任務後自行解散。

法令還規定,不得安排與被考核、考核人員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親屬關係的人員;正在紀律處理期限內或正在執行紀律決定的人員;已經因貪汙、消極行為被處理的人員作為檢查、考核委員會的成員。

有權招聘機關的負責人根據權限決定接受公務員。

如果接受鄉鎮級非專職工作人員為公務員擔任領導、管理職務,則不成立檢查、考核委員會。

當接受為公務員以任命擔任領導、管理職務時,按照對其他來源人員的任命程序執行。

任命決定同時也是接受為公務員的決定,並按以下方式執行:

如果有權招聘機關同時也是有權任命機關,或者是有權任命機關的下級機關,則任命決定同時也是接受決定。

如果有權招聘機關是有權任命機關的上級機關,則有權任命機關在決定任命前必須報告並獲得有權招聘機關關於接受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