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已建議對發生在BMC建設材料與商業安裝一人有限公司(BMC公司)、西貢商業銀行(SCB)及相關單位的案件中的27名被告提起公訴。涉案罪名包括違反銀行活動規定、其他與銀行活動相關的活動、貪汙財產、行賄和受賄。
調查結論認定,為幫助BMC公司獲得銀行貸款,BMC董事長兼總經理阮文玉主動與張美蘭溝通並獲其同意,由張美蘭影響信義銀行副董事長何氏燕和原SCB銀行副董事長黎明賢,指示信貸部門接收併合規化貸款材料。阮文玉隨後指示下屬直接聯繫兩家銀行領導及幹部,辦理貸款和放款手續。
涉案貸款中有9份合同最初在信義銀行簽訂,合併後轉至SCB邊城分行。擔保資產為位於胡志明市第七郡的BMC Hưng Long項目。截至2024年8月3日,9筆貸款總餘額超過97140億越南盾,其中本金超過26910億越南盾,利息和費用超過70220億越南盾。胡志明市刑事訴訟財產估價委員會認定項目價值僅超過19720億越南盾,SCB的損失被確定為超過77420億越南盾。
BMC Hưng Long項目位於原第七郡富順坊黃晉發街60/7號,佔地19639.1平方米。2005年1月,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以超過550億越南盾的價格指定將該地塊出售給Hưng Long商貿運輸股份公司,後者與BMC公司合作開發住宅項目。2007年11月,胡志明市建設廳批准項目包括5棟22至25層公寓樓,共860套公寓和5棟別墅,總投資超過6010億越南盾。
由於BMC公司沒有自有資金實施項目,只能向銀行貸款並籌集客戶資金。2010年12月,工程因未按批准設計施工被停工。2011年1月19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繼續行政處罰,強制BMC公司停工直至完全執行處罰決定。調查結論稱,在此情況下,BMC公司不符合信貸規定的貸款條件,因為經營方案不可行且擔保資產價值不足。
儘管如此,2010年4月起,張美蘭直接參與安排BMC公司的貸款事宜。2010年4月,張美蘭與阮氏秋霜(助理,後出任SCB董事長)到BMC公司會見阮文玉和範黎雄,張美蘭責成秋霜直接與二人對接,計劃向信義銀行和原SCB銀行借款約4000億越南盾,並約定BMC方面使用三分之二、張美蘭方面使用三分之一。同月,張美蘭致電何氏燕稱:“有BMC公司來銀行貸款,你讓手下接觸一下幫幫人家。”何氏燕隨後致電信義銀行總經理潘清龍轉達張美蘭的意見,潘清龍表示同意。
2010年4月至6月,潘清龍指示下屬合規化信貸材料,與BMC公司、天玉公司和仁和公司簽訂3份貸款合同,總額1500億越南盾。此後,各被告繼續虛增擔保資產價值、編制不實貸款材料,使SCB多次向BMC、天玉和仁和放款。目前,BMC Hưng Long項目仍處於停工狀態,案件已進入建議起訴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