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调查警察机关已建议对发生在BMC建设材料与商业安装一人有限公司(BMC公司)、西贡商业银行(SCB)及相关单位的案件中的27名被告提起公诉。涉案罪名包括违反银行活动规定、其他与银行活动相关的活动、贪污财产、行贿和受贿。
调查结论认定,为帮助BMC公司获得银行贷款,BMC董事长兼总经理阮文玉主动与张美兰沟通并获其同意,由张美兰影响信义银行副董事长何氏燕和原SCB银行副董事长黎明贤,指示信贷部门接收并合规化贷款材料。阮文玉随后指示下属直接联系两家银行领导及干部,办理贷款和放款手续。
涉案贷款中有9份合同最初在信义银行签订,合并后转至SCB边城分行。担保资产为位于胡志明市第七郡的BMC Hưng Long项目。截至2024年8月3日,9笔贷款总余额超过97140亿越南盾,其中本金超过26910亿越南盾,利息和费用超过70220亿越南盾。胡志明市刑事诉讼财产估价委员会认定项目价值仅超过19720亿越南盾,SCB的损失被确定为超过77420亿越南盾。
BMC Hưng Long项目位于原第七郡富顺坊黄晋发街60/7号,占地19639.1平方米。2005年1月,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以超过550亿越南盾的价格指定将该地块出售给Hưng Long商贸运输股份公司,后者与BMC公司合作开发住宅项目。2007年11月,胡志明市建设厅批准项目包括5栋22至25层公寓楼,共860套公寓和5栋别墅,总投资超过6010亿越南盾。
由于BMC公司没有自有资金实施项目,只能向银行贷款并筹集客户资金。2010年12月,工程因未按批准设计施工被停工。2011年1月19日,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继续行政处罚,强制BMC公司停工直至完全执行处罚决定。调查结论称,在此情况下,BMC公司不符合信贷规定的贷款条件,因为经营方案不可行且担保资产价值不足。
尽管如此,2010年4月起,张美兰直接参与安排BMC公司的贷款事宜。2010年4月,张美兰与阮氏秋霜(助理,后出任SCB董事长)到BMC公司会见阮文玉和范黎雄,张美兰责成秋霜直接与二人对接,计划向信义银行和原SCB银行借款约4000亿越南盾,并约定BMC方面使用三分之二、张美兰方面使用三分之一。同月,张美兰致电何氏燕称:“有BMC公司来银行贷款,你让手下接触一下帮帮人家。”何氏燕随后致电信义银行总经理潘清龙转达张美兰的意见,潘清龙表示同意。
2010年4月至6月,潘清龙指示下属合规化信贷材料,与BMC公司、天玉公司和仁和公司签订3份贷款合同,总额1500亿越南盾。此后,各被告继续虚增担保资产价值、编制不实贷款材料,使SCB多次向BMC、天玉和仁和放款。目前,BMC Hưng Long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案件已进入建议起诉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