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起‘在他人土地上誤建房屋’事件中提出的情況

據《青年在線》報道,2024年9月,陳氏金鸞夫婦在海防市轉讓了一塊60平方米的土地,並已獲得紅皮書。在獲得證書之前,鸞夫婦發現杜文友家庭正在這塊土地上打地基和建房。

鸞女士要求友夫婦停止施工,但未獲同意。

鸞女士向鄉人民委員會提交了申訴,隨後鄉政府邀請雙方進行工作會談。此時,友先生確認上述建房行為是由於位置錯誤造成的。雙方協商未果,鸞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5年8月,法院進行初審並判決友家庭必須搬遷物品和房屋,將土地歸還給鸞女士。但友先生目前正在對初審判決提出上訴。

在胡志明市也發生了一起類似事件。武秋草女士在正協坊擁有一塊71.4平方米的土地,但檢查時發現自己的土地上已建起堅固的房屋。

發現事件後,草女士與誤建者進行了交流,以尋求解決方案,但未成功。

胡志明市法律大學的碩士吳嘉煌向《青年在線》發送了一篇文章,分享了關於上述兩起事件的更多觀點。

什麼是侵佔土地、佔用土地?

根據2024年《土地法》,土地使用人有義務正確使用土地邊界,不損害其他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第31條)。

同時,法律也禁止侵佔、佔用土地的行為(第11條)。

其中,“佔用土地”是指使用國家已管理但未經國家主管機關許可的土地,或使用其他合法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但未經其許可的行為(第3條第9款)。

而“侵佔土地”是指土地使用人移動界標或土地邊界以擴大使用面積,但未經國家主管機關許可或未經被侵佔土地的合法使用人許可的行為(第3條第31款)。

因此,擅自在他人土地上建房的行為違反了2024年《土地法》的規定,並嚴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土地使用權。

在實踐中,導致在他人土地上建房的原因可能源於無意和故意因素。

故意情況是指建房者明知該地塊不屬於自己的合法使用權但仍進行建設。

更嚴重的是,有些情況下儘管已得到地主或主管機關要求停止施工,但仍繼續完成建設。故意行為還體現在完成房屋後搬入居住或試圖“強迫”地主轉讓或交換土地。

如果違規者無意誤建並有誠意補救,可以進行協商

當有理由認為自己的土地被他人侵佔時,地主應立即通知並要求他們停止施工,協商解決方案。地主需要審查導致他人在自己土地上建設的原因,以採取適當處理方式,儘量減少雙方的損失。

但對於故意在自己土地上建房的情況,不應協商(除非自己確實想轉讓),因為這容易產生不良先例:公然佔用土地,然後“請求購買”或“交換土地”以合法化。

需要確認的是,一個人“已經誤建房屋”不是他們保留土地或強迫地主轉讓的法律依據。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協商,地主將失去正當權益,並無意中合法化了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如果違規者不合作,地主有權向基層政府報告處理,同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停止違規行為,歸還土地(2015年《民法典》第166條);強制拆除工程,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2015年《民法典》第584條)。

無意情況通常發生在各方由於界標不清晰、在同一分區內混淆地塊等原因錯誤確定土地位置時。

如果違規者承認錯誤,立即停止施工並表現出補救誠意,可以優先協商,尤其是當他們只侵佔了一小部分土地面積時。

此時,雙方可以協商支付被侵佔部分的土地,而不是必須拆除整個工程。

如果由於無意誤建整個地塊,這仍然是侵犯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但性質不同於故意侵佔。

在這種情況下,地主仍有權要求拆除。但可以考慮按市場價格轉讓土地,讓違規者保留房屋。協商有助於限制損失,避免爭端延長,但最終決定權仍歸地主,因為他們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最後,為避免在他人土地上誤建房屋,在建設前,居民需要仔細檢查證書上的土地信息,如圖紙編號、地塊編號、面積、地塊示意圖等;完整並按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主動會見並通知鄰近戶建設計劃,以避免未來爭端。

地主不應擅自拆除、破壞建在自己土地上的房屋

注意,儘管侵佔鄰居土地建房是非法行為並被禁止,但如果被侵佔土地的地主擅自拆除,以避免麻煩和風險。

一切應由國家主管機關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