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談關於在河內和胡志明市設立主力媒體機構的提議

11月24日下午,國會將在會場討論新聞法(修訂案)。在討論會之前,文化、體育和旅遊部已提交報告,回應此前分組討論中國會代表的意見。

關於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允許這些機構保持獨立法人資格,不進行機械合併?

關於新聞機構的規定(法案第16條),有意見建議在法案中增加單獨條款,具體規定主力、多媒體或特殊新聞機構,允許這些機構保持獨立法人資格,不進行機械合併。

關於這些意見,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表示,法案第16條第5款規定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是擁有多種新聞形式和附屬新聞機構的新聞機構;具有特殊的財務機制;根據總理批准的新聞系統發展和管理戰略成立。

法案第16條第3款規定新聞機構具有法人資格,擁有公章和賬戶,依法規定。

有意見建議明確主力媒體機構的特殊機制,同時授權政府具體規定主力機構的確定標準(如覆蓋範圍、記者和編輯團隊的能力、引導社會輿論的能力)。

建議為主力多媒體新聞機構(如VTV、VOV等)加強特殊財務機制。

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表示,法案第16條第6款規定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是擁有多種新聞形式和附屬新聞機構的新聞機構;具有特殊的財務機制;根據總理批准的新聞系統發展和管理戰略成立。

同時,授權政府根據自治程度,為每個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規定具體的特殊財務機制。哪些機構作為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運作,將在總理批准的戰略中確定。

關於特殊財務機制,目前已制定VTV的財務機制法令,其中規定以下問題:允許對外投資(出資);設立企業;可以運用100%國有企業的財務機制;管理附屬事業單位的資產;

另一方面,由國家補充資本;使用事業發展基金進行投資;保值資本,履行資本所有者的權利和義務;來自電視臺活動的資本,投資、出資、利潤可以留存用於支付工資;像企業一樣核算,經營服務;工資機制類似於100%註冊資本國有企業。

在新聞系統發展和管理戰略中具體化在河內和胡志明市設立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

在分組討論中,有代表建議將“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術語改為“主力新聞機構”,或提議更名為“主力多媒體新聞和媒體機構”。

關於這些意見,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表示,第16條第5款的規定已確定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是新聞機構,因此無需添加“新聞”一詞。

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的名稱已在362號規劃中確定,並已獲得黨中央委員會、政治局的意見。

一些意見建議在首都河內和胡志明市試點主力多媒體新聞機構的集團或企業模式。

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表示,正在總結新聞發展和管理的規劃,預計建議有權限的機關繼續實施規劃的某些觀點,同時補充新觀點,其中包括關於河內和胡志明市設立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的內容。

在有權機關的指導和批准基礎上,文化、體育和旅遊部將在新聞系統發展和管理戰略中具體化。

授權政府為每個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規定具體的特殊財務機制

有意見建議法律在授權政府規定各種新聞形式的組織模式、任務和特殊機制之前,應明確原則。

關於這一意見,文化、體育和旅遊部表示,法案第16條第5款規定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是擁有多種新聞形式和附屬新聞機構的新聞機構;具有特殊的財務機制;根據總理批准的新聞系統發展和管理戰略成立。

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擁有附屬新聞機構;每個主力多媒體機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優勢和不同的財務自治程度。

法案授權政府根據自治程度,為每個主力多媒體媒體機構規定具體的特殊財務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