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於12月10日下午通過了《反腐敗法》若干條款的修訂補充法。

根據新法律,年度內財產和收入發生變動時需補充申報的價值,比舊規定增加了7億越南盾。申報必須在財產和收入發生變動的年份的12月31日前完成。

同時,法律規定,如果發現年度內財產和收入變動達到10億越南盾或以上,而義務人未申報,財產和收入監管機構有權要求提供和補充相關信息。如果財產和收入增加,必須說明來源。

官員需申報的財產價值包括貴金屬、寶石、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財產,從5000萬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

財產和收入增加的申報和來源說明被視為評估和分類官員、公務員和職員完成任務程度的標準之一。

負有申報和說明財產和收入來源義務的人如果不誠實,將根據官員和公務員法律進行處理,如果是黨員,還將受到黨紀處分。

官員須申報10億越南盾以上的財產變動

根據新法律,上級黨委檢查委員會及以上機構監管黨員、同級黨委管理範圍內的人員以及專職黨務工作或在黨委參謀、輔助機構任職的黨員的財產和收入。

政府監察機構監管負有申報義務的人員的財產和收入,這些人員包括在部委、同級機構、政府所屬機構以及由政府、總理決定成立的其他機構、單位、組織中擔任副司長及以上職務的人員;由政府、總理決定成立或批准活動章程的組織的負責人或副負責人;國有企業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董事會主席或副主席、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總會計師,以及各部委、同級機構管理的企業中代表國家資本的人員。

部委、同級機構、政府所屬機構監管在其管理權限內的機構、組織、單位、國有企業中負有申報義務的人員的財產和收入。

國會辦公廳監管其管理權限內以及國會各機構中負有申報義務的人員的財產和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審計署、國家主席辦公廳監管其管理權限內負有申報義務的人員的財產和收入。

越南祖國陣線中央委員會機構監管其管理權限內以及中央政治社會組織中負有申報義務的人員的財產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