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因行政違法被處罰,但因距離要求處理違法地點較遠。那麼,我可以請他人代為辦理手續、代我繳納罰款嗎?
黃玉河先生(嘉萊省)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第118/2021/ND-CP號法令第20條第2款d點關於繳納罰款程序的規定:
“被處罰的個人、組織可以直接取回被暫扣的證件,或通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取回”。
另一方面,2015年《民法典》第138條關於授權代表規定如下:
“個人、法人可以授權其他個人、法人設立、實施民事交易。
家庭成員、合作組、其他非法人組織可以協商推選其他個人、法人作為授權代表,設立、實施與家庭成員、合作組、其他非法人組織共有財產相關的民事交易”。
因此,個人、組織可以授權其他個人、法人設立、實施民事交易。在這種情況下,當個人、組織無法自行根據處罰決定繳納罰款時,可以製作授權文件,授權其他個人、組織參與繳納罰款。
因此,您完全可以授權他人處理相關手續並代您繳納罰款。
請注意,授權必須製作成書面文件。授權文件需有居住地鄉級人民委員會的確認印章或公證執業組織的確認。
授權文件中需明確註明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
辦理繳納罰款手續時,必須持有處罰記錄;違法者公民身份證或身份證的認證副本;被授權人公民身份證或身份證的正本,才能得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