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行政違法被處理,但處罰者沒有正確權限。之後,我向上級申訴,我的申訴被接受是正確的。那麼,我應該要求哪個機構撤銷該行政違法處罰決定?
來自峴港市的黎海新先生提問。
律師範文忠(廣南省司法廳)關於撤銷錯誤處罰決定的權限回答如下:
根據2012年《行政違法處理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經2020年《行政違法處理法修正案》第1條第7款修改,規定了機關、單位負責人在行政違法處理工作中的責任如下:
“在其職責、權限範圍內,部長、部級機關負責人、各級人民委員會主席、行政違法處理權限人的機關、單位負責人有責任發現由自己或下級發佈的行政違法處理決定存在錯誤,並及時更正、修改、補充或撤銷,根據權限發佈新決定”。

另一方面,根據第118/2021/ND-CP號法令第13條第1款d點的規定,經第68/2025/ND-CP號法令第1條第7款修改,規定了在行政違法處罰中撤銷、發佈新決定的內容如下:
“發佈決定的人必須自行或根據《行政違法處理法》第18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要求,發佈撤銷全部決定內容的決定,如果屬於以下情況之一:d) 行政違法處罰決定發佈時沒有正確權限或對象不正確”。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您可以要求發佈行政違法處罰決定的人或該行政違法處理權限人的機關、單位負責撤銷已對您發佈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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