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因行政違法被處以罰款,但由於距離要求處理違法地點較遠。那麼,我可以請他人代為辦理手續並繳納罰款嗎?
黃玉河先生(嘉萊省)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南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第118/2021/ND-CP號法令第20條第2款d點關於繳納罰款程序的規定:
“被處罰的個人、組織可以直接取回被暫扣的證件,或通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進行。”
另一方面,2015年《民法典》第138條關於授權代表規定如下:
“個人、法人可以授權其他個人、法人確立、執行民事交易。”
家庭成員、合作組、其他非法人組織可以協商指定其他個人、法人作為授權代表,確立、執行與家庭成員、合作組、其他非法人組織共同財產相關的民事交易。”
因此,個人、組織可以授權其他個人、法人確立、執行民事交易。在這種情況下,當個人、組織無法自行根據處罰決定繳納罰款時,可以製作授權書,授權其他個人、組織參與執行繳納罰款。
因此,您完全可以授權他人處理相關手續並代為繳納罰款。
請注意,授權必須製作成書面文件。授權書必須有所居住地鄉級人民委員會的確認印章或公證執業組織的確認。
在授權書中,需明確註明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
辦理繳納罰款手續時,必須持有處罰記錄;違法者公民身份證或身份證的認證副本;被授權人公民身份證或身份證的原件,方可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