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因行政違法被罰款,但由於距離要求處理違法地點較遠。那麼,我可以請他人代我辦理手續、繳納罰款嗎?
黃玉河先生(嘉萊省)
法律專家範文忠(廣南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第118/2021/NĐ-CP號法令第20條第2款d點關於繳納罰款程序的規定:
“被處罰的個人、組織可以直接取回被暫扣的證件,或通過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進行”。
另一方面,2015年《民法典》第138條關於授權代表規定如下:
“個人、法人可以授權其他個人、法人確立、執行民事交易。
家庭成員、合作社、其他無法人資格的組織可以協商指定其他個人、法人作為授權代表,確立、執行與家庭成員、合作社、其他無法人資格組織的共同財產相關的民事交易”。
因此,個人、組織可以授權其他個人、法人確立、執行民事交易。在這種情況下,當個人、組織無法自行根據處罰決定繳納罰款時,可以製作授權書,授權其他個人、組織參與繳納罰款。
所以,您完全可以授權他人處理相關手續並代您繳納罰款。
請注意,授權必須製作成書面文件。授權書必須有居住地鄉級人民委員會的確認或公證執業組織的確認。
在授權書中,需要清楚寫明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號碼。
辦理繳納罰款手續時,必須有處罰記錄;違法者公民身份證或身份證的認證副本;被授權人公民身份證或身份證的原件,才能得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