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3日,芹苴市人民法院對7名被告作出判決,他們是隆美縣(現屬芹苴市)的前領導和幹部,涉及在實施931省道項目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支持和重新安置工作中存在違規行為。
具體而言,法院判處潘越德(46歲,原永遠鎮人民委員會副主席)1年10個月9天監禁(等於臨時拘留時間,審判結束後釋放被告德),黎黃足(38歲,原永遠鎮人民委員會土地管理幹部)1年不拘留改造,林士聲(39歲,原隆美縣自然資源與環境局合同制人員)1年不拘留改造,罪名均為違反國家收回土地時的補償、支持和重新安置規定。
阮清江(58歲,原隆美縣人民委員會主席)被判3年緩刑,範登科(46歲,原隆美縣監察長)被判3年緩刑,陳田林(48歲,原隆美縣自然資源與環境局局長)被判1年6個月不拘留改造,楊玉海(48歲,原隆美縣人民委員會副主席)被判1年6個月緩刑,罪名均為失職造成嚴重後果。
根據起訴書,2021年至2023年期間,在後江省隆美縣(現為芹苴市)地區,在執行國家收回土地以投資建設931省道工程(從永遠鄉到小越橋段)的補償、支持和重新安置審查工作,以及執行與L先生案件相關的土地使用管理、補償、支持和重新安置監察工作時,上述被告有違法行為。
因此,德作為副主席,足作為永遠鎮人民委員會(現為芹苴市永遠鄉)的土地管理幹部,在確認信息(審查法律性質)以執行對L先生的補償和支持政策時,儘管德和足都發現L先生在受項目影響的土地上挖池塘、安裝管道、種植多年生樹木是違反土地法律的行為,但未阻止,也未提議審查處理強制其恢復土地原狀。
因顧及L先生是“老領導”,被告們簽署確認了相關信息以適用補償和支持政策,導致隆美縣職能部門對L先生進行了不符合規定的補償和支持。

被告林當時作為隆美縣自然資源與環境局局長,失職未檢查合法性、法律適用結果,簽署多份呈文,建議批准931省道工程的補償、支持和重新安置、收回土地方案,其中包括L先生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被告聲作為隆美縣自然資源與環境局領導指派並負責檢查、審定檔案的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聲發現了L先生違反土地法律的行為,但未堅決提議阻止、處理,而是起草多份呈文、決定,導致隆美縣職能部門對L先生執行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政策。
同樣在此案中,被告海當時作為隆美縣人民委員會副主席,失職放鬆管理項目現狀、實施進度,未檢查合法性、法律適用結果。因信任下屬,未全面檢查檔案,簽署發佈了批准方案的決定,其中包括L先生不符合規定的情況。
被告科作為監察組組長,在監察過程中發現了L先生的違規行為,但未建議、提議處理L先生的土地違法行為,導致案件處理時效過期。
江作為隆美縣人民委員會主席,失職未堅決徹底、果斷處理L先生的違規行為。
起訴書認定被告在此案中的犯罪行為給國家預算造成近20億越南盾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