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律師梅陳回答:

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43條對夫妻個人財產規定如下:
第43條. 夫妻個人財產
1.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婚姻期間單獨繼承、單獨受贈的財產;根據本法第38、39和40條規定單獨分配給夫妻的財產;滿足夫妻基本需求的財產以及法律規定屬於夫妻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
2. 由夫妻個人財產形成的財產也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婚姻期間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收益按照本法第33條第1款和第40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
根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44條第1款,如果該公寓房屬於您的個人財產,您有權佔有、使用、處分您的個人財產,無需丈夫同意。
屆時,您可以向買方或公證員提供您丈夫出具的個人財產承諾書,作為賣房時確定個人財產的依據。
請注意,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您丈夫的個人財產承諾書應在有權機關進行公證、認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