峴港土地登記分局“拒絕”為民眾分割土地的案件正受到輿論關注。法院判決該機構行為違法後,民眾繼續提交申請,要求儘快解決。

“誰負責?”

當事人L.M.D.先生已向職能部門提交申請,要求審查並最終答覆其家庭的土地分割事宜。

根據申請陳述,2025年9月18日,峴港農業與環境廳主持召開了關於上述土地分割的徵求意見會議。

隨後,初審法院審理並判決:峴港第2區土地登記分局對第59號地塊(面積1,433.8平方米)不辦理土地分割手續的行為違法。

強制該分局必須履行職責,依法審查上述地塊的分割事宜…

據D.先生稱,基於上述依據,第2區土地登記分局完全有理由為其家庭分割土地。

然而,該分局卻繼續提出上訴,要求撤銷整個判決,且尚未執行土地分割。

拖延時間,不為公民徹底解決問題創造條件,導致D.先生家庭在生活保障方面遇到困難。同時,存在如法院所指出的適用法律不當的跡象。

D.先生建議相關機構審查並最終答覆此事。

“行政手續的解決需確保遵循原則,以服務民眾權益,同時被委派執行工作的人員職責需嚴格遵守規定。若不同意分割土地,請告知由哪位個人或機構對此事負責”——申請中寫道。

峴港土地登記辦公室確認該分局已對初審判決提出上訴。

因不為民眾分割土地而被起訴

根據檔案,第59號地塊(面積1,433.8平方米)源自韓江沿岸旅遊服務區的若干地塊,根據峴港市人民委員會2011年第5097號決定,按1/500詳細規劃。

根據此規劃,該地塊被劃分為四個城市居住地塊,其中兩個地塊面積為300平方米,一個地塊面積為441.1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為長期。

隨後,上述地塊被合併為第1號地塊(面積1,341.1平方米)。該地塊於2011年獲得紅皮書並登記轉讓給D.先生。

2024年,D.先生換髮了紅皮書(第10號地塊),土地用途為城市居住。

D.先生繼續接收轉讓第57號地塊(面積92.7平方米,城市居住用地)。

D.先生完成了第10號和第57號地塊的合併手續,形成第59號地塊(面積1,433.8平方米)並獲得紅皮書。

因有需求,2025年,D.先生申請將第59號地塊分割為三個地塊,包括:兩個面積為300平方米的地塊;一個面積為833.8平方米的地塊。

然而,土地登記機構未予解決。

D.先生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上述不辦理土地分割手續的行為違法;強制土地登記機構依法履行土地分割職責。

第2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L.M.D.先生與被告順化郡土地登記分局(原)即峴港第2區土地登記分局之間的行政訴訟案。

在法庭上,第2區土地登記分局認為,基於市政府的各項決定,沒有依據分割第59號地塊(不符合市政府2012年9月20日第7668號決定批准的詳細規劃)。

法院認定多項內容,如:第59號地塊的形成、合併及頒發證書的整個過程均合法、權限正確且無爭議。

關於分割土地的要求,根據土地法條件:

依據市政府第32號決定,城市居住用地的最小面積為60平方米。

考慮預計分割後的地塊(包括兩個300平方米地塊,一個833.8平方米地塊)均遠超此限額。地塊各邊尺寸、深度確保與現有交通基礎設施接壤,不違反基本建築指標規定。

對比各時期1/500詳細規劃檔案,該地塊位置原被確定為獨立別墅地塊。

各方均確認每個地塊300平方米的面積是普遍指標,符合項目別墅分地規劃…

法院結論:D.先生已提交分割土地申請;此要求完全符合規定條件。

然而,第2區土地登記分局未履行接收、處理檔案手續的職責,而是基於法律依據不當發佈了拒絕解決的答覆文件…

法院完全接受D.先生的起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