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作出首次申訴解決決定,維持評估結果。我不同意該結果,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發出不予受理通知,理由是該決定為內部文件。
我就法院不予受理通知向地區法院和省級法院提出申訴(地區法院和省級法院已作出申訴解決決定),地區法院和省級法院均認為該決定為內部文件。
請問首次申訴解決決定是否屬於內部文件?如果法院以該決定為內部文件為由不予受理,我該怎麼辦?
– 律師阮仲仁(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根據2015年《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6款規定:
“機關、組織的內部行政決定、行政行為是指那些指導、指揮執行任務、工作計劃;管理、組織幹部、經費、交付的財產;檢查、監督幹部、公務員、職員、勞動者及所屬單位執行任務、公務、政策、法律的決定、行為”。
因此,學校對您的首次申訴解決決定屬於內部性質的決定,不屬於2015年《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範圍和對象。
在您的情況下,收到學校的首次申訴解決決定後,如果您不同意,可以向教育與培訓廳提出第二次申訴,以便根據2011年《申訴法》的程序解決。
但您應注意申訴時效,以免超過申訴期限。申訴時效為收到行政決定或知道行政決定、行政行為之日起90天。
如果您仍不同意教育與培訓廳的第二次申訴解決決定,此時您才可以對該第二次申訴解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以便法院根據2015年《行政訴訟法》正確受理和解決。因為第二次申訴解決決定是國家行政機關教育與培訓廳的決定,屬於2015年《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2款規定的起訴範圍和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