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作出首次申诉解决决定,维持评估结果。我不同意该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发出不予受理通知,理由是该决定为内部文件。
我就法院不予受理通知向地区法院和省级法院提出申诉(地区法院和省级法院已作出申诉解决决定),地区法院和省级法院均认为该决定为内部文件。
请问首次申诉解决决定是否属于内部文件?如果法院以该决定为内部文件为由不予受理,我该怎么办?
- 律师阮仲仁(胡志明市律师协会)回答:

根据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6款规定:
“机关、组织的内部行政决定、行政行为是指那些指导、指挥执行任务、工作计划;管理、组织干部、经费、交付的财产;检查、监督干部、公务员、职员、劳动者及所属单位执行任务、公务、政策、法律的决定、行为”。
因此,学校对您的首次申诉解决决定属于内部性质的决定,不属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范围和对象。
在您的情况下,收到学校的首次申诉解决决定后,如果您不同意,可以向教育与培训厅提出第二次申诉,以便根据2011年《申诉法》的程序解决。
但您应注意申诉时效,以免超过申诉期限。申诉时效为收到行政决定或知道行政决定、行政行为之日起90天。
如果您仍不同意教育与培训厅的第二次申诉解决决定,此时您才可以对该第二次申诉解决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以便法院根据2015年《行政诉讼法》正确受理和解决。因为第二次申诉解决决定是国家行政机关教育与培训厅的决定,属于2015年《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2款规定的起诉范围和对象。
(编译:张悦;审校:Woo;来源:越南中文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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