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第十六届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1日上午听取《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移植与遗体捐献、获取法(修订)》草案的呈文和审查报告。审查机构建议统一规定:本人生前表达的捐献意愿,可作为脑死亡或循环死亡后捐献组织、器官的依据。这目前仍是修法过程中的建议,尚未成为生效法律。
现行2006年第75号法律规定了两条不同路径:已登记捐献并获发登记卡的人,其捐献以本人登记为准;没有登记卡时,才须由法律规定的亲属出具书面同意。文化报的文章认为,不应把这两种情形合并成一套机制,否则无论是否登记,最终决定都落到家庭手中。
文章主张,具备自主决定能力者合法作出且仍有效的捐献意愿应得到尊重,亲属的反对本身不构成否定该意愿的依据。亲属可以提供当事人已改变主意、受胁迫或登记时缺乏认知能力的信息,医疗机构须予核查;但须区分“证明意愿无效或失效”与“不愿执行仍有效的意愿”,只有前者才构成重新审视捐献者决定的理由。
文章同时提出操作层面的建议:明确处理分歧的负责机构和决定期限,医疗机构核对登记卡、登记档案及最新的修改或撤回信息,记录亲属意见并核实意愿有效性,由有权机关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文章强调,这些是修法建议,并非现行法律已完整规定的程序。
据越南卫生部2026年10月公布的信息,截至2026年3月,全国已完成11187例器官移植,死后捐献组织、器官的登记人数超过17.5万。移植案例中,来自脑死亡捐献者的仅占8.6%,来自活体捐献者的占91.4%。文章指出,这些比例不能直接得出家属反对是主因的结论,但显示死后捐献来源仍然有限。
文章还回应了家属情感方面的顾虑,认为家庭情感、信仰和保留遗体的愿望都应受到尊重,不能把反对视为缺乏仁爱;但逝者也有自己的信念和选择,尊重生者不等于抹去逝者合法意愿。文章建议以纸质或可验证、可留存、可查询的电子形式记录捐献意愿,不默认要求公证,并区分已有效同意、已明确拒绝、意愿未确定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